监理工程师学习看书的顺序与进度?
2021-06-13
更新时间:2022-08-01 16:02:16作者:佚名
攀谈时
无辜的表情
影片中的犯罪嫌疑人艾伦
剧情简介
《一级焦虑》是一部日本影片律师凶猛,述说了一个年青的嫌犯悉心伪装成人格分裂症病人,因而骗过了律师、心理咨询师甚至整个法院,最终逃出法律制裁的故事。
影片的背景是英国伯明翰发生的一桩轰动全城的惊悚命案。
当地特别有名望的主教罗森遭到枪杀,犯罪现场惨不忍睹。主教四肢是血,遍体鳞伤,手臂还被刻上神秘数字。
民警拘捕了身染污迹从现场逃走的犯罪嫌疑人艾伦,他也是被杀主教生前收留的辅祭。
当地著名律师马丁·威尔迅速嗅到这是个具有话题效应的大案。出于名利考虑,他当即决定经办此案。
威尔在拘押所见到了一脸无辜、稚气未脱的艾伦。(如下边三张图片)
艾伦讲述主教罗森在其无家可归时好心收留了他,并待他像亲生女儿一样,他不可能杀死主教。
在案发觉场有第二人,但他当时昏厥,丧失了记忆。通过初步攀谈,威尔相信艾伦是无辜的,并决定免费为他辩护。
在法院上,女检察官福克斯指控艾伦一级谋杀,并提出了大量不利于艾伦的证据,但威尔以艾伦没有作案动机为由做出精彩的无罪辩护。
期间,威尔按照艾伦的同学另一名辅祭埃里克斯提供的线索,在主教罗森遗留的书柜上找到一盘录象带,是关于主教编剧的艾伦、埃里克斯和一个男孩的情色录象。
这无疑使主教的声誉扫地,也为检方提示了艾伦的作案动机。
但此时威尔委托的心理大夫在与艾伦攀谈过程中发觉,谈话时随着问题的深入,艾伦突然由乖巧显得粗野无理,心理大夫断言艾伦有双重性格,是人格分裂症病人。
然而,依照法律规定,假如辩护方打算在审判中提出被告人案发时有精神问题的辩护,必须在法定年限内将此意图书面告诉公诉方和法院,否则辩护方就不能做出这些辩护。
这时侯威尔早已未能改变最初的无罪辩护,他只能安排助理偷偷把录象带丢在福克斯家旁边,但是诱导福克斯在交叉寻问时迸发出艾伦的第二重人格。
庭审中,心理大夫在法院上证明艾伦患有人格分裂症,在被强奸至极其痛楚时才会弄成嫌犯“罗伊”律师凶猛,并且他却未能证明这一点。
捷达在对艾伦进行盘问时,步步夹击,强调艾伦的作案动机是由于在被迫为罗森做情色演出时受到羞辱而杀害了他。
这时,艾伦跳出了被告席,弄成了“罗伊”。他功击了福克斯,右手卡住福克斯的肩膀,法院一片轰动。
因为与当时召集陪审团时进行审判的情况不符,法院最终宣布错判,解散了陪审团,并公审艾伦精神失常,判令将艾伦送至诊所观察评估30天,由大夫进行医治。
审判结束后,威尔带着辩护成功的喜悦去看望早已恢复常态的艾伦。
临行时,艾伦请他代向福克斯致歉,并问她的下巴有没有重伤,威尔随口回答以后,才猛然想到艾伦应当在癌症发作后哪些都难以记住。
被揭穿的艾伦,看着他尖啸上去。
威尔这才明白,艾伦的双重性格以及丧失记忆都是伪装的,但此时结局早已不能挽回,威尔基于职业道德和个人名声只能保守这个秘密。
在影片的最后,威尔在艾伦的小声指责中带着怨恨、复杂的心情离去,只留下一个意味悠远的背影。
电影中艾伦过人的情商与精湛的唱功令人吃惊,也帮他逃出了法律制裁。其实这并不能代表大多数的事例,然而关于精神病犯罪的众多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
案件思索
每每社会上发生一桩令人发指的灭门案,人们总会自然而然去评论:这个丧心病狂的人是不是疯了?正常人谁能干出这事儿?
而与此同时,每每行为人被鉴别为精神病,又会有来自受害人方甚至社会民众指责的声音,怀疑行为人伪装精神病来逃避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法院也时常遇见灭门案的被告人以“精神有问题”为由为自己申辩。
尽管电影中的艾伦凭着高超的唱功,将辩护人、心理大夫乃至整个陪审团轻松耍弄于股掌之中,左右了司法的公平。
但这其实只是影片。
司法实践中,除非鉴别人故意做出虚假鉴别,非精神病患通常很难通过事先的打算蒙混过关。
而且电影中艾伦的伪装表现也提醒司法人员,虽说要以鉴别意见作为判定被告人精神状态的主要根据,更要具备一双慧眼,认真审查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否诡异,作案过程是否有违常理,作案后的表现是否异常等情况综合判定,不能让精神病的“伪装者”成为司法制裁的漏网之鱼。
电影中艾伦因被认定为精神病,被直接判令送至诊所观察评估,由大夫进行医治,这与我国对精神病的处置显著不同。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精神病患在不能分辨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侯,导致害处结果不负民事责任,只是勒令家属或则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仅在必要的时侯,才由政府强制医疗。
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患施行暴力行为,有继续害处社会可能的,可以给以强制医疗。
哪些情况才是“必要的时侯”“有继续害处社会可能”,司法实践中,未能确切掌握,给实践操作带来众多不便。
而在有的国家,如英国的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人若果患有精神病,将被直接改判进行强制精神卫生保健,即住进精神病院,接受可能无时限的强制诊治。
所以该国施行一系列惊悚活动的“杀人狂”布雷维克的辩护人竭力主张其并无精神疾患,要求法院驳回控方对其强制精神医治的要求。
在这些法律规定下,犯罪行为人自然没有必要故意伪装精神病将自己放在更不利的窘境。
对犯罪的精神病患的处置,不应仅仅逗留在事后控制上,更重要的应当是“防患于未然”,监护人的责任必不可少。
良好的监护制度除了能使精神病患稳定病况,同时还可以在避免患者在病况恶变的情况下对别人导致伤害。
为此,监护制度的筹建和建立是事前防治最有力的保障。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精神卫生法均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而且实际上精神病患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
为避免和降低精神病患犯罪,还应当进一步明晰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对于监管不力,甚至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而纵容不管的,应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着力肩负起法律责任,在精神病患的诊治、康复和保障举措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只有着力保障精神病患以及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使法律的公正、正义价值真正得到彰显;只有把精神病患的管理列入全社会视野中,能够最大程度防治和防止该类犯罪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