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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5年后真相

更新时间:2022-08-01 18:05:20作者:佚名

肇源于2006年的北京彭宇案,至今仍在深刻影响着这个国家。

中国最高人民法庭近日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被指为翻版“彭宇案”。而这,只是近些年来全省各地不同版本“彭宇案”的注脚。

司法个案遭到传媒舆论围观,成为学界对于这一现象的注解,有学者甚至提出“司法毋须直面媒体”的主张。当下,怎么确保依法独立公平审判,怎么提高司法公信力,须要媒体的反省,更须要司法界本身的深思。

■翻版“彭宇案”频上演:都是媒体惹的祸?

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在今年7月24日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饱受争议的许云鹤案和吴俊东案。这两起案件分别被舆论冠以北京版和杭州版“彭宇案”,一度引起关注。

虽然,这只是近些年来全省各地频频上演的不同版本“彭宇案”的注脚。

伴随这种案件而至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报导——杭州、福州、北京、武汉等多地发生“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现象,其中,2011年发生在广州的“小悦悦风波”,更导致整个社会对人性的叩问。

而在所有这类风波的报导和评论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链接或指向了上海彭宇案。

“公平地说,彭宇案二审判决然对不是当代中国社接见死不救、好人没好报的道德崩塌的始作蛹者,甚至也不是这一现象成为一种社会信念的起因。”

虽然这么,上海学院法大学院士傅郁林还是强调:勿庸指摘,在“彭宇案现象”的产生、发展、直至大有“丁蟹效应”(又称“秋官效应”)似的“自我应验”趋势中,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新闻媒体对于社会心理的产生饰演着推波助澜的重要角色,值得新闻界深刻反省和提防,更是司法与媒体关系中值得注重的课题。

这些主张,虽然也得到了中国官方层面的印证。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近日就四起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强调,“法官审理案件,应该根据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定,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彭宇案5年后真相

上海学院法大学院士刘凯湘以彭宇案为例强调,“媒体的介入促使案件发生急遽性、戏剧性的风云突变,而形成此种效应的真正缘由就是媒体在报导该案时不是客观地报导案件,而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行了‘越俎代庖’式的推定,对案件事实发表评论。”

“媒体的片面报导不但影响了公众对风波的判定,也给司法公平审判引起巨大舆论压力。”中国人民学院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所长郑保卫进一步强调,这些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做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做出评价,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导,是导致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诱因之一。

■传媒与司法:就像车之三轮,不可偏废

从8年前的广州彭宇案,到“李芊非法行医案”虚假新闻风波,都一再提醒网路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处理的重要性。

事实上,协调新闻自由与保护公正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彭宇案5年后真相,虽然在新闻自由保护与司法权威都堪为举世无双的日本,最高法庭也被批评“一直无法调和公平审判与新闻自由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

剖析称,这些紧张关系始于媒体与司法各自(及共同)的使命与特点决定的,由于媒体代表着大众的声音,而司法的本质是尽其所能解释法律、而非顺应大众观点。因此,有学者甚至提出“司法毋须直面媒体”的主张。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自由报导和司法独立审判是两种不可互相取代的基本价值。”中国人民学院法大学院士张志铭觉得,假如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址为终极目的,这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媒体自由报导与司法独立审判则如同车之三轮,不可偏废。

郑保卫亦觉得,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当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两者应良性互动。

他进一步强调彭宇案5年后真相,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之间存在的差别。这种差别包括媒体和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媒体的时效性要求与司法的运行程序有矛盾;媒体报导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相冲突等。为此,传媒在报导司法个案时应尊重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掌握好新闻报导和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具体而言,在自觉维护司法尊严的同时,传媒应明晰监督司法工作的范围,尤其应明晰对司法个案关注和监督的边界,由于这是媒体监督的重点领域,也是传媒与司法形成矛盾的“重灾区”。

在郑保卫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新闻媒体不应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审判。他举例强调,“在彭宇案的报导中,一些媒体用价值判定替代了事实判定,用观点抒发代表了真相调查,因而干预了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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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性遭贬斥:应以公开促公平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彭宇案”及其“蝴蝶效应”的大量反省中,媒体频遭指责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将视线投向司法界本身。

傅郁林强调,“媒体的标签化报导欺骗公众尚且违背新闻伦理,但媒体报导直接影响到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院(而不是作为普通公众的陪审团)做出的司法结果,这一现象的高频发生无疑是对中国司法独立性的贬抑。”

他以彭宇案为例强调,当在第二次庭审中陷于事实不利地位时,彭宇在第三次庭审中引入媒体监督,而二审法院则乱了方寸——在按照彭宇的自诩、结合当班警察电子口供、通过传讯警察和上诉父亲等目击者当庭诉权、适用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早已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可能害怕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别作为社会通常经验判别,做出了侮辱道德信仰的事实推定。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审裁定引发轩然大波以后,面对巨大舆论压力,一审法官更是谨小自警,在已找到事发当天警察记录、完全可以确认二人翻车事实的情况下,却在一审正式开庭之际,做了大量调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处形式立案。按照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调处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赔付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于是,彭宇案的真相仍然云里雾里,广遭媒体和公众的指责。其实,倘若法官只是单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案结事了,而采取调处的形式立案也无可厚非,但遗憾的是,该案并非单纯这么。

鉴于此,傅郁林强调,最应当从彭宇类案中深刻自省的还是司法界本身。

“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院能够顶住舆论压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郑保卫强调,司法审判不应受舆论过度干扰,还要重视避免来自行政机关等方面的外界干预。

事实上,信息网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司法个案遭到传媒舆论围观的现象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司法公开则变得尤为重要。

在郑保卫看来,积极以司法公开推动司法公平的同时,司法机关应主动支持媒体报导,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更不能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

“而对于媒体报导中的越界行为,法官应依法进行规范和处罚,例如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罚,也可发布司法限令对有关媒体不当报导进行阻绝,而对不依循司法限令的行为,则可以以妨害司法为由加以惩戒。”张志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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