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学习看书的顺序与进度?
2021-06-13
更新时间:2022-08-27 15:04:06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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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违规建筑,老百姓都会想到,那是违规的,应当立刻拆除。实则,违规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也须要遵照法定程序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力。
本文,在明律师就再度为你们梳理你不可不知的违建取缔、拆除程序,无论是征地动迁、城市更新还是腾退整修中遇到了拆违,你都晓得该怎么应对了。
在明律师首先须要强调的是,取缔、拆除违建的程序实质上是一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结合体。
勒令责令拆除违规建设的决定在法律性质上尚存争议,但将其简单理解为“准行政处罚”没有太大的问题。
这么在其依法做出前的程序、步骤,就都可理解为围绕着《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推进的。其做出以后则步入决定的履行环节,《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也就此粉墨登场了。
这样简单粗鲁的“二分法”或许在理论上未必严谨,但却非常有助于老百姓理解整个违建取缔、拆除程序。
步骤一:结案审查
对于经群众举报或则村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执法队等日常督察发觉涉嫌构成违规建筑的,执法机关可以决定结案调查。
实践中,结案调查和调查取证环节的衔接是很紧密的,将两者视为同一步骤也无太大问题。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保障违建当事人的知情权,即有执法人员明晰告知其房子涉嫌违建,正在接受调查。
步骤二:现场调查取证
执法机关决定对涉嫌构成违规建筑的房子结案后,应该对该建筑是否确觉得违规建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此时,执法机关应当给建筑的建造、占有者下发《行政处罚结案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可以寻问建筑所有权人并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询问建筑相邻权人、询问建筑所属村、组基层组织、街道社区相关人员并制做寻问口供,对现场勘验并制做勘验口供。
须要指出的是,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针对航拍图的函件等书面调查行为不可替代乡镇街道依法举办的现场调查取证。
未进行现场入户调查即做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很有可能因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依法撤消。
步骤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依据调查结果,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规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该给被处罚人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
从这步开始,俺们老百姓就可以开始进行权力救济。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人若对拟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辩解、申请举办听证会。执行机关不得由于当事人主张了权力,严打报复,加重处罚,且不得要求当事人承当听证会的费用。
在实务中行政诉讼流程,听证会程序相对严谨,类似于“小法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在执法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出席听证。
召开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解和到庭。记录员负责应制做口供且须要交给当事人初审无误后签字或则签章。听证结束后,依据听证会的情况,执法机关再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步骤四:做出勒令责令拆除决定
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则听证会后,执法机关觉得其辩解理由不创立,依法须要对违规建筑做出处置的,应该先依法勒令建筑所有人责令自行拆除。建筑所有权人会在此时收到《责令责令拆除违规建设决定书》。
建筑所有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则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勒令责令拆除决定是当事人必须抓住的违建取缔中最核心的处置行为,当事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选择复议或则诉讼,绝不可错过其救济时限。一旦错过,则房子被定性为违建将不可逆,当事人几乎将失去保住房子、获取补偿或则赔付的可能性。
步骤五:催告
对于超过责令改正或则拆除的年限,违规建筑所有权人不改正或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应该依法催告其履行相应义务,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年限,形式,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催告虽为法定程序之一,但却不会对当事人施以新的权力义务,故其不可诉。
步骤六:做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后,违规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建筑所有权人应该收到《强制拆除违规建筑决定书》。
强制拆除决定也是可复议可诉讼的,但却仅是个程序性环节,不会对涉案房子是否属于违建、是否应予责令拆除再做出评价。
换言之,若当事人错过了对责令拆除决定的救济行政诉讼流程,而仅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了程序,常常是不够的。强制拆除决定与责令拆除决定间的关系,在个案中须要给以明晰,并尽量救济后面一个,再连带救济前面一个。
步骤七:强制拆除公告
对违规建筑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机关应该在强制拆除施行前发布并张贴公告,最后迫使当事人履行拆除房子的义务,将室外物品等妥善搬离,并起到向周边邻居广而告之的目的。
步骤八:行政强制执行
对违犯城乡规划法规的违规建设,乡镇街道即有权组织施行强制拆除,无需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对违犯农地管理法规的违规占地类违建,则应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在取得法庭的强制执行判决后,才会由申请主体组织人员具体施行强拆工作。
总体而言,后者被碰到的可能性会更大,这也符合实践中老百姓对拆违场面的通常印象。
结合以上法定程序我们就可以晓得,即使是违规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涉案房子的所有权人,在房子拆除之前,起码应当收到五六份书面文件以知晓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而且有权进行权力救济。
须要非常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早已认定为违规建筑的房子进行拆除,是没有补偿的。在实务中,虽然执法机关在拆除违规建筑程序上有违规情况,后续经过行政复议或则诉讼程序,确定了强拆程序违规,但作为当事人仍然可能难以得到满意的赔付。
因而,当事人进行权力救济一定要趁早,要努力争取从实体层面否定其对涉案房子系违建的认定,将无证部份朝着“历史遗留诱因产生的”这一方向上靠。只有这样,我们能够在取缔违建的程序中寻找到突破口,使自己的房子虽然被拆损失也能得到部份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