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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2-23 11:06:04作者:佚名
(一)依法履行全县所有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职责和土地、空间使用管控职责.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森林、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与恢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政策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监督管理结果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交易服务、产权调查、不动产测绘、纠纷调解、成果应用等工作。推动建设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归集、整理、共享和流转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实行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转让、租赁、出资、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的评估和管理,依法收取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 建立自然资源价格政府公布制度,分级分级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价格评估。 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评价工作,研究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 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 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体系实施,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价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基本农田
控制国土、城市发展边界线等,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利用管制制度,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土地等自然资源利用年度计划。 负责土地及其他土地空间用途转换工作。 负责土地征用和征用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以及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查。 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县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协调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使用社会资金用于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牵头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负责。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专项保护工作。 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地质调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的管理工作。 编制地质调查方案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对全县范围内的地质调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地下水超采监测
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覆岩矿产资源的查询审批工作。 依法管理矿业权。 负责全县矿区规划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产和优势矿产的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 负责造林和森林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发展,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森林证件采伐和运输情况。 负责全县林地管理工作,指导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全县草原(地)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开发利用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区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对新建和调整各类国家级、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查建议,按程序报批。 负责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文化双重遗产。 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调整全县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建议。 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养殖、经营、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
(十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有关工作。 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措施并督促落实。 制定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国土空间规划与测绘,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农村林业承包经营。 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指导管理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 负责全县林木苗木、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林业、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名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测绘资质和信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计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与规划领域科技发展。 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科技发展规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县级技术标准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与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与规划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灾害防治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 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逻、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国土空间规划与测绘,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火灾监测预警、督导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和土地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转变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