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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哪些类型?

更新时间:2022-06-25 00:42:36作者:admin2

国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它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是由基本建设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决定的;进行基本建设,坚持按科学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就是要求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照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一定顺序进行,正确处理基本建设工作中从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勘察、定点、设计、建筑、安装、试车,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这是关系基本建设工作全局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管理基本建设的一个根本原则。 一个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建设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阶段。其主要步骤是:

1.项目建议书。项目经理博客项目法人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建设单位所在的城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要,经过调查、预测、分析,编报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进行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国家规定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准确性,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blog.mypm.net3.初步设计。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设计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经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4.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5.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投资计划。 6.开工报告。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7.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完成后,符合验收标准,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初步设计由国家计委或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需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单项新建或扩建工程,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的必要性的投资估算报告,直接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具体投资限额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限额以 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上一页 1 下一页>>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 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 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 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人农 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 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 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 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 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 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 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 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 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 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 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 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 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 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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