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学习看书的顺序与进度?
2021-06-13
更新时间:2022-11-12 15:13:15作者:佚名
男子施救溺水人员,发现其是仇人,放弃救人,导致落水人员溺水死亡,终被判刑。
某年河南焦作,一刑满释放人员刚刚释放,途径回家路上,路过一水库时,发现有人落水,奋不顾身跳下河里救人。(当时有十多个围观群众)
男子潜入水中把落水者举出水面时,发现是让自己蹲了三年大牢的仇人:
3年前落水者因醉酒调戏该男子老婆,被男子发现后,一气之下将其打成重伤下河救狗溺亡男孩是家中独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男子在看清落水者的脸后果断放弃了施救,转身向岸边游去。最终落水者沉入水底,溺水身亡。
事后男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律师对此案进行分析:
从道德的角度看此男子一开始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行为,比在岸上看热闹的群众强得多,
但救人男子“中途而返”的原因不是体力不支,更不是自身生命安全在救人过程中受到了威胁,而是“发现落水者是仇人”。
在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中有这样一段描述: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落水者虽然不是救人男子推下水的,但他既然选择跳到河里救人,那么就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义务”,属于“特定的义务人”。而且客观要件中说得很明白下河救狗溺亡男孩是家中独子,“不作为”也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此外,我们再来看“间接故意杀人罪”的释义: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救人男子虽然没有希望、没有追求落水仇人溺亡,但也没阻止、反对,而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般的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所以即便男子能逃脱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也难逃“间接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