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学习看书的顺序与进度?
2021-06-13
更新时间:2022-06-15 05:51:18作者:admin2
年底了,许多小伙伴最关心的事就是今年能发多少年终奖。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行。新税法提高了免征额,增加了专项扣除,调整了各个税率对应的收入范围,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不过,有时候发工资时,会出现多发一块钱,税后收入少几千甚至几万的情况,这是怎么回事呢?
月薪个人所得税简单起见,我们把个人收入分为月薪和年终奖,并且假设月薪全部是工资所得,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首先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收入都需要缴税,国家规定:应纳税收入等于收入去掉五险一金,再去掉免征额之后的剩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为5000元,也就是说,月薪中的应纳税收入为:
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也就是说,不同阶段的应纳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缴所得税。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累进税率如下:
即应纳税收入不超过3000元部分,税率3%,3000元到不超过12000元部分,税率10% …
例如,有一个公司职员小王,每个月的工资是20000元,五险一金假设为2000元,再扣除5000元免征额,他的应纳税收入是20000元-2000元-5000元=13000元。
这13000元的应纳税收入跨越了前三个税收区间,要计算个税,就需要把每个阶段对应的个税计算出来,再把它们相加,如下:
前3000元,按3%征税,税额3000元×3%=90元;
3000元~12000元部分,按10%征税,税额9000元×10%=900元;
12000元~13000元部分,按20%征税,税额1000元×20%=200元;
将三个部分的税额相加,90元+900元+200元=1190元。这就是小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过,这样计算个人所得税有点繁琐。为了方便大家计算,税务局给出了一种简便算法:
例如:小王的应纳税收入在13000元,处于20%的税率档位,此时的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于是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为:
13000元×20% - 1410元 = 1190元。
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同。税务局给出了各个阶段的速算扣除数,如下:
速算扣除数的存在是为了弥合最高档位税率和前面抵档位税率之间的差距,保证税收与收入的函数是一个连续函数,计算结果与分段计算再累加相同。显然,在这种累进税制的情况下,月收入提高后会按照一定比例征税,不会出现月薪高一元,税后收入反而下降的情况。个税以及税后收入随着税前收入的变化如下所示。
年终奖所得税相比于月薪,年终奖的所得税算法则比较“奇葩”。
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这样的:首先,将年终奖除以12, 计算出“全月收入”,按照全月收入及刚刚给出的月薪-税率表格, 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小王年终奖36000元,则全月收入为36000元÷12=3000元,处于第一档位,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注意,在这里并不存在免征额5000元和五险一金的问题。
然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算法如下:
例如:小王年终奖36000元,按刚才说的算法确定了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则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0元×3% - 0 = 1080元。
大家是否注意到一个问题:在计算年终奖税率时,是将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上确定的税率,这有助于降低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总体年终奖乘相应税率,相当于计算了12个月的个税,那么速算扣除数也应该扣除12倍,才能保证函数是连续的。
但是,个税法规定在计算年终奖个税时,速算扣除数与每月收入时相同,且全年只扣除一次,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这就会使得年终奖个税在每个税档临界点的跳跃式上升,多发一块钱,反而会引起税后收入下降许多,这就是所谓的“年终奖临界点”,或者“年终奖盲区”现象。
例如:小王的老板本来想给小王发36000元的年终奖,按照刚才的算法小王应纳个税1080元。但是由于小王在年底工作出色,老板临时给了小王1元奖金,于是年终奖变成了36001元,对应的全月收入为3000.08元,这样小王的年薪收入就落入了第二档征税区间。
于是他需要缴税为
36001元×10% -210元= 3390.1元。
由于多发了一块钱年终奖,造成个税从1080元变为约3390元,多了2310元,小王的税后收入少了两千多元。
我们可以把年终奖收入与对应的个税画在一幅图中:
从这张图我们就能看出:在每一个税率升档的临界点,都会出现个税的跳跃式上升和税后收入的跳跃式下降。而且,年终奖收入越高,在临界点时收入的下降越明显。在最高的年终奖96万的临界点,如果多发一块钱,会造成税后收入降低8万8000元!
当企业准备发年终奖时,一定要避开这些盲区。经过计算,盲区有以下这些区间:
比如年终奖在3.6万到3.86万之间,税后收入都没有3.6万元时候多;年终奖在14.4万到16.05万之间,税后收入也不会比14.4万多…如果年终奖落入了这些盲区,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自觉减少年终奖到临界区起点之前。
如何分配月薪和年终奖我们假设小王同学是公司的业务骨干,老板给小王开出了40万的年薪,并且允许小王自由调配这40万在月薪和年终奖之间的分配比例。
根据刚才的讨论我们已经知道:月薪有免征额,年终奖没有。月薪是正常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在临界区有跳跃,所以相比来讲,把工资放在月薪部位更划算。但是如果全部放在月薪,会造成月收入过高,承受较高的税率。
小王究竟如何调配,才能让自己的税后收入最高呢?
因为五险一金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为了简化问题暂不考虑。同时如果月收入低于5000,年终奖个税会有一定扣除,我们也暂时不考虑这种特殊情况。
首先,我们把收入按照税率分段切割,并且折算到年薪。比如月薪5000元是免征的,对应12个月收入是6万元。如果每月多3000元,就到了一个税率档位临界点,对应到一年12个月是3.6万元,在这段税率3%;如果再多9000元,就到达了应纳税收入12000元的税率档位临界点,9000元对应12个月是10.8万元,在这段税率10%… 年终奖的计算同样如此,划分为3.6万(税率3%),10.8万(税率10%)…所不同的是年终奖在两个税收临界点上会有向上的跳跃。
现在我们可以为小王筹划收入分配了。
首先,小王的前6万收入应该放入月薪(每月5000元),因为这些收入是在免征额内的,不需要缴税。
然后,小王的第二个7.2万收入应该放在月薪3.6万(税率3%)和年薪3.6万(税率3%),两种情况下是完全相同的缴税情况。
再之后,小王必须承受10%的税率了。由于年终奖在3%和10%之间存在一个向上跳跃,月薪不存在跳跃,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填满月薪,也就是10.8万放在月薪处。
现在我们已经分配了小王24万的收入,还余下16万需要分配。我们现在面临一个两难的抉择:要么继续增加月薪,这会造成增加部分承担20%的税率;要么增加年薪,这首先需要承担一个个税的跳跃,然后还需要承担多余部分10%的税率。我们该怎么做呢?
这两种方法相比,月薪多了10%的税率,年薪多了一个跳跃,根据刚才我们的计算,在跨越年终奖3.6万时,小王会一下子多付出2310元的税。按照两种方法相差10%的税率计算,如果多出的收入不足2.31万,则月薪比年终奖多出的10%的个税不到2310元,因此放入月薪更合算。如果多出的收入超过了2.31万元,则应该放入年终奖,这样个税更少。小王还多出16万,因此下一步应该填满年终奖10.8万,税率10%,同时承受一个年终奖个税跳跃2310元。
目前我们已经安排好了小王的收入中的34.8万元,还余下5.2万元需要分配。这部分收入必须承受20%的税率了。根据刚才所说,年终奖临界区有跳跃,因此应该放入月薪。
如此,小王的月薪总收入应该为6万+3.6万+10.8万+5.2万=25.6万,平均每个月21333元。而年终奖为3.6万+10.8万=14.4万,一块钱也不能多了,否则跨过第二个临界点,收入要下降一万多。小王需要缴纳的个税为:月薪个税1856.67元×12=22280元,年终奖个税14190元,共计36470元,税后年收入363530元。
如果小王的收入更高一些,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后面的年终奖临界点处的税收跳跃更大,会造成跨两级的月薪个税也比发年终奖缴纳个税少的情况。
我们还能做什么?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提醒纳税人注意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信息。这次的个税改革,除了调整税率和档位之外,还附加了一些专项扣除,如纳税人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情况,会扣除相应的收入后计算纳税,这对家里负担较重的工薪阶层又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大家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 进行实名认证,并填写相关信息,没准可以为您每月增加不少税后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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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邀请!众所周知,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全面实施。那么,2019年1月公司发放的2018年度年终奖究竟如何缴纳个税会更划算?
关于2018年年终奖,近期出现众多观点:
一种认为赶紧在2018年年末前发放,可以继续享受分摊政策。这实属无稽之谈,按照企业年终奖发放逻辑,2018年1月应当已经发放过2017年度奖金,享受过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如何能够再次享受?而且,2018年末前发放当年度奖金,从经营角度和考核角度明显不合理,无法实施;
另一种认为2019年个税会考虑政策延续和过度,对于2018年度奖金在2019年度发放的,会给出延续政策,这个需要拭目以待。
也就是说,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存在的。而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否还会存在,要等政策明确。
我们的分析如下:
首先,年终奖依据国税发[2005]9号分摊至12个月计算的逻辑基础在于工资薪金个税是按月计算,而新个税法中个税不再是按月缴纳,而是按年缴纳,整个交税逻辑发生变化;
其次,2019年1月份发放的年终奖和各月工资一样,最终都要汇入201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再看适用何种税率,如何缴纳个税;
再次,问题的焦点在于每个月工资薪金的预扣预交如何实施?2019年1月份员工可能会拿到2018年12月工资和2018年度奖金两笔收入,预扣预交的规则尚未明确,税务机关是否会在新政中考虑年终奖预扣预交的压力而延续原有的分解方法?需要拭目以待。
考虑到国家税改的总体策略是不加重企业负担,我们判断最可能的结果是在预扣预缴政策中对于一次性奖金给与考虑,避免出现预扣过重的情况。相信在年底前,这些个税的落地和过度政策都会出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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