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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海国家教育外地户口报读上海有关中考政策,如果报考中职校的话

更新时间:2021-06-14 20:37:25作者:admin2

外地户口是可以考部分中专的

2014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对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本市参加中考:

1.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至2014年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其子女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
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考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
址为准。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至2014年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3.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子女或本人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至2014年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学生,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
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参加过2013年本市中招报名),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其中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学生逐年
过渡到2017年起须满3年。

符合上述1、2、3类条件的报名对象,其提供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如在报名确认后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因持证人个人原因失效,则取消相应学生的报名资格。

4.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其子女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5.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6.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学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7.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报名身份一旦确定,不可更改。

8.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报名身份一旦确定,不可更改。

持外国护照的学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参照考试成绩,由报名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三)符合下列过渡期内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本市参加中考:

1.大屯、梅山、鲁矿后方基地(以下简称"后方基地")职工,其子女属后方基地应届初三学生或后方基地初中毕业的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相应的后方基地报考。

2.经市教委锁定名单的部分冶金单位职工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的,可在指定区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锁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本条政策执行到2016年止。

外地随迁子女的明年中考的相关政策(也就是你说的报考中专)还没出台,以下是2013年中考的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根据上海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强化顶层设计和综合改革,稳妥有序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构建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坚持系统设计、有序推进。建立健全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此为依据,提供有梯度的公共服务,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三)坚持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充分考虑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和各项公共服务的承载能力,积极探索实践,按照“逐渐放宽、分步推进、合理梯度、不断深化”的思路,稳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问题。

  三、主要措施

  2014年实施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方案,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为依
据,有梯度地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公共教育服务。(《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待与国家居住证管理办法充分衔接
后发布实施)

  (一)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
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专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本市普通
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三)对不符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待教育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份同意后,可在沪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借考,由学生户籍所在省份负责录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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