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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更新时间:2021-05-28 01:52:16作者:admin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装袋和5份卷装袋两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试卷袋数,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
第五条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试委员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有地方考试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六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一周护送至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试卷库。
(二)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开考前一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一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试卷库;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四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试委员会指定的集中阅卷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阅卷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七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八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及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九经 考试采取分科、闭卷、笔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一地区开考时间必须推迟或该地区考试应该取消的,由地方考试委员会上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
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以下不设考场。
(二)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每一考场应考人员一般不超过25人,应考人员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派人员担任。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
培训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
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接收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各考场应考人数配备监考员,一般每20名应考人员配备一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两人。考点负责人不得兼任监考员。
(四)各考点需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五)各考点要指定专人协助考点负责人接收保管试卷;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考点、考场考前准备工作:
(一)开考前应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
在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座位起止号。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座位号应与准考证上的座位号一致。
(二)开考前一天,可通知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熟悉考场。
(三)各考场要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用的物品(剪刀、钩针、浆糊等)。
(四)当某门考试科目需要准备草稿纸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告考区准备,由考场监考员随同试卷发放并回收。草稿纸经主考验明后销毁,不订入答题卷。
第十四条 临近开考之前的工作:
(-)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二)取卷。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直接进人考场。
(三)考生入场。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右上角。
(四)卷袋启封。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逐份核对,如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换取备用试卷。
(五)宣布考场纪律。卷袋启封后,监考员从试卷袋中取出《应考人员守则》和《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并向应考人员宣读守则、规则的主要内容。
(六)分发试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徐)的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相片一致,并与考场清单核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
第十六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作弊或严重违纪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由监考员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内、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作弊”或“严重违纪”字样,并填写《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作弊、严重违纪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报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存;另一份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地方考试委员会签署处理意见后在回收答题卡、答题卷时一并送至阅卷地。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应停止人场;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退场。
考试终了前30分钟及15分钟时,监考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终了时间到,监考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题卡、答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
第十八条 各科、全科考试结束之后的工作及要求:
(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员依照座位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收集清点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草稿纸、卷袋,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的方式装订密封(不包括缺考者答题卷),每一考场装订成一册,装人25份卷装袋中,装袋后要对试卷线再次密封,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试卷库;
有效答题卡另行装袋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试卷库;
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答题卡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严禁流失,评卷结束后销毁;
启用过的备用试卷袋,不再装试卷,考试结束后由老区集中处理;
草稿纸由主考验明后销毁。
(二)监考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两份),并清理考场。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本地区《考场情况记录单》分装两册,一册自存,另一册随答题卡、答题卷一并送至集中阅卷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存本地区考试清单。
(三)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置。
考试结束后,各考区要及时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就考试纪律写出书面报告,由地方考试委员会作出该考区考试是否有效的鉴定,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
第十九条 除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以及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员外,未经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照像和摄像。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全国及地方考试委员会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以便处置紧急异常情况。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成员要亲临各考区,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试委员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考务工作的全部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则不能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时间、方式情况,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考试信息,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机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参与考试各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对监守自盗、徇私舞弊、擅离职守等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视其违纪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级财政主管机关,同时抄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全国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5月15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96] 15号文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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