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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3-11 16:07:17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复旦学院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复旦学院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复旦学院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变革的施行意见》国发[2014]35号的指导精神,为提升专科招生工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维护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2023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保障专科招生质量,筹建复旦学院大专生招生委员会。大专生招生委员会研讨专科招生新政、制度、程序以及其它相关事项,在制定中学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新政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中学名称:复旦学院。地址:上海市西城区北大园1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是综合性、研究型全省重点学院,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学院。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届满成绩合格的专科结业生,颁授普通高等教育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中学名称为复旦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复旦学院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的原则。
第四条复旦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北大学院筹建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新政,执行中学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施行,决策、审议专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复旦学院招生办公室是中学组织和施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中学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复旦学院招生办公室按照须要成立赴各市(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市(区、市)举办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北大学院招生工作在中学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计划与投档
第九条北大学院按照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市(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新政、历年计划安排等诱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招生计划总量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投档问题。
第十条北大学院投档工作根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施行。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市(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北大学院根据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投档考生,中考变革试点省份根据各市(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北大学院按照本校在各市(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调档比列和调档分数线。依据教育部规定,依照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调取考生档案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依照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复旦学院在内蒙自治区推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录取成绩达到本省(区、市)专科一批投档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专科批次的省份,根据各市(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复旦学院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中学将参考考生综合素养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按照考生中考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次序投档2023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对于符合复旦学院录取条件,分数相同且当复旦学院计划余额不足时,根据各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条例进行投档。
第十四条北大学院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市(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新政给与考生的新政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新政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北大学院认定的特殊类型候选人,其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以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北大学院根据考生的中考录取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市(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条例进行排序投档。对北大学院认定的特殊类型候选人,其专业投档原则另有规定的以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北大学院在湖南省投档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课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领军人才选拔、自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非通用语种等特殊类型考生两门选测课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复旦学院在部份省份招收定向生。当在各市(区、市)复旦学院专科普高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上(重庆为化学课目组分数线、浙江为化学基础类分数线)考取定向生考生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时,可在北大学院专科普高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下(北京为化学课目组分数线、浙江为化学基础类分数线)20分之内(中国工程数学研究院定向生为10分之内)调取有定向生报名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投档。
第十八条复旦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承当“农村贫苦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国家确定的施行区域出席全省联考的考生,推行定向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推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投档分数原则上不高于大专一批投档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专科批次的省份,根据各市(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北大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部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中学生经飞行学员招收选拔合格后,先步入部队飞行高校进行军政加强训练和筛选体验飞行,我校再择优选聘有飞行潜质的步入“飞行员班”学习。“飞行员班”实施综合评价投档,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综合评价成绩包括中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飞行员班”培养采取“3+1”模式,中学生先在北大学习3年,后在部队飞行高校学习1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北大学院举办的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领军人才选拔、浙江“三位一体”招生、上海“领军计划”招生)、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自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和港澳台侨、国际中学生的招生工作事宜,依照教育部及中学的相关规定,依照本校已拟定的招生简章执行。特殊类型认定的候选人应以公示结果为准。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领军人才选拔、浙江“三位一体”招生、上海“领军计划”招生)、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自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的认定考生,中考录取成绩应达本省(区、市)专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专科批次的省份,参照本省(区、市)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二十一条复旦学院美术大学依照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投档施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北大学院专科招生复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并作为我校中考投档工作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复旦学院杂费收费标准: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100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9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中考招生新政调整,复旦学院将制订相应投档新政,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复旦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复旦学院地址:上海市通州区北大园1号(邮编)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专科招生网网址:招生监督电话:(中学纪委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