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学习看书的顺序与进度?
2021-06-13
更新时间:2022-08-11 17:54:45作者:admin2
发现了上千斤的陨石,需不需要上报国家,从哪儿上报广西陨石悬赏线索?
答:首先感谢提问者,相信很多人都会关心这个问题?由于笔者恰巧也是奇石爱好者,而且详查过有关规定,所以愿意回答您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订。其中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2、陨石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隐藏物,是名副其实的天外来物。
3、除了1995年5月4日颁布实施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三中提到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予以保护外,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在天外来物-陨石方面还是空白。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大多是采用“先占”或者“陨石坠落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则。
4、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的地外物质,本来就不是地球自身产物,那就可以理解为“谁发现谁占有”,谁找到的谁就可以持有、收藏,并且有处置权,政府无权干涉。
例如:连江农民曾经捡到一块陨石,经专家鉴定,连江陨石是品种十分罕见的“顽火辉石球粒陨石”,北京天文馆张宝林多次出面希望该农民能捐赠陨石,但是农民不乐意,农民叫价120万,国外陨石商人纷至沓来,最后台湾陨石收藏家雷克斯以33万买下,并切下少量样本赠送给北京天文馆和福州青少年中心。当然在新疆、内蒙、黑龙江还有很多发现、收藏并且出售陨石的例子,同时也有很多陨石发烧友外出探寻陨石。
5、笔者认为,虽说是陨石稀缺,难以寻找,有的可能被吹嘘的神乎其神,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的陨石还是有价无市,个人认为,如果有机会发现陨石,还是捐献给国家,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适当作价回收,一来可以让国家的有关部门做科学研究,为人类探索地外星球添砖加瓦;二,陨石作为天外来物,存在我们普通人未知的辐射性,也许对人体有害;三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荣誉感,毕竟拜金主义、充满铜臭味的的人,不会被人称赞。
以上我的回答,不知您是否满意,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谢谢!
(图片来源于网络,感谢图片制作者)
马上会有专家说了,这不是陨石!然后自己跑去拿走了[可爱][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