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学习看书的顺序与进度?
2021-06-13
更新时间:2022-08-13 00:02:12作者:admin2
《逮捕通知书》上载明的罪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但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胡美美认为谭秦东并不构成犯罪,并相信在媒体的监督下,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该错误立案及抓捕依法能够得到纠正。具体分析如下鸿茅案医生突发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损害商业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要构成该罪,首先,依法要证明谭秦东医生的“毒药”一文内容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但事实上,谭秦东正文部分阐述的心肌的变化、心脏传导系统的变化、心瓣膜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内容,都是科学论述,其中所阐明的疾病原理,与权威医学杂志、网站上所载同类文章一致。同时,谭秦东文章引用的资料也多转自权威媒体、网站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开报道与处罚公告,并不存在伪造。因此,谭的文章无论在取材还是结论上,都是真实的,传播的并非是虚假事实。
其次,该犯罪是故意犯罪,要构罪必须证明谭秦东是故意“伪造虚假事实”。而本案中不仅事实不“虚假”,更不存在谭秦东“伪造”。
作为一个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医学硕士生,谭秦东虽然使用了“毒药”一词,但其结论都是在参照相关权威报道的基础上经过专业医学分析得出的,具有符合其专业能力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并非毫无根据的“捏造”,且无证据证明其故意进行错误的引导和分析;而其得出的结论也都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与其掌握的资料和专业能力相符,不存在违背其知识能力明显虚假性。
再次,该罪在主观动机上并非故意“抹黑”,而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质疑和批评。
作为一个与“鸿茅药酒”无重大冲突和对立立场的个人,谭秦东主观上缺乏要“诬陷”鸿茅药酒的动机,谭秦东自述其动机是“纯粹是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符合常理,其所声张的“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不是酒或保健食品,有具体的禁忌症、适应症、疗程和严格的剂量要求,但它的很多广告和餐桌相关,老年人看电视多,会误以为这是一种可以不限量饮用的酒”亦符合客观事实。
综观“毒文”,谭秦东在动机上更接近于专业人士揭露真相,提醒提示毫不了解真相的普通消费者,对鸿茅药酒进行监督和批评,而非“虚构事实”抹黑。
综上,从主观上讲,谭秦东“无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动机,而客观上也无“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犯罪。
最后,胡美美想说:作为一名知名企业,鸿茅药酒应当更加宽容和理性地对待来自专业分析上的质疑和批评,不应轻易使用刑事手段打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同声音,尊重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