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学习看书的顺序与进度?
2021-06-13
更新时间:2022-08-17 14:36:27作者:admin2
如果政府出面,给工人帮忙讨要工资,一般的老板都是聪明的人,会给政府一个人情的警察拔枪对付民工。
近几年,国家加大打击欠薪力度。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2013年1月23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打击恶意欠薪规范和完善。
2014年12月23日,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二)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被司法拘留,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
(二)用人单位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用人单位不能钻“空子”而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更不能因为一点“缝隙”而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
当然,对于这个“缝隙”,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避免法律寻租和权力寻租;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法院判案的监督,杜绝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按时足额拿到血汗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