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的多音字组词?
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1-21 16:53:21作者:佚名
国家秘密鉴别工作规定
(2021年7月13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例会通过2021年7月30日国家保密局令2021年第1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秘密鉴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施行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鉴别,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漏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和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秘密鉴别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秘密鉴别应该遵守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确切。
第五条代办涉嫌窃取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合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别。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别。
第六条国家秘密鉴别应该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根据。
第七条下述事项不得鉴别为国家秘密:
(一)须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则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早已依法公开或则泄漏前早已难以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则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五)其他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不会导致损害的。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别的,应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别的,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工作须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别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直接进行鉴别。
第九条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别,应该递交下述材料:
(一)申请国家秘密鉴别的公文;
(二)须要进行国家秘密鉴别的事项(以下简称鉴别事项)及鉴别事项清单;
(三)进行国家秘密鉴别须要把握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泄露对象和时间、回避建议等。
第十条申请国家秘密鉴别的公文应该以办案机关名义做出,说明觉得相关事项涉嫌属于国家秘密的理由或则根据。
鉴别事项属于咨询意见、聊天记录、讯(询)问口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品等的,办案机关应该进行筛查和梳理,明晰其中涉嫌属于国家秘密、需要申请鉴别的具体内容。
鉴别事项不属于英文的,办案机关应该同时提供英文译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办案机关提供的英文译本进行鉴别。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鉴别申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机关和申请方法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要求的;
(二)办案机关已就同一鉴别事项申请国家秘密鉴别的;
(三)鉴别事项内容显著属于编造的,或则难以查证真假、来源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提供材料,或则更改、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国家秘密鉴别的公文之日起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办案机关。
经审查觉得办案机关递交的材料存在瑕疵、不完整或则不能满足鉴别须要的,应该通知办案机关给以更改或则补充。审查受理时间自相关材料更改完成或则补足之日起估算。
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该说明理由并交纳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办案机关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10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应受理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机关并交纳相关材料。
市级及以下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再度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觉得确实不应受理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机关并交纳相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要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别申请。
第三章鉴别程序
第十四条受理鉴别申请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就下述情况向鉴别事项形成单位征询鉴别意见:
(一)鉴别事项是否由其形成,内容是否真实;
(二)鉴别事项是否早已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及其时间、理由和根据;
(三)鉴别事项是否应该属于国家秘密及何种密级,是否应该变更或则解除国家秘密,及其理由和根据。
第十五条存在鉴别事项形成单位不明晰,涉及多个机关、单位以及行业、领域,或则有关单位鉴别意见不明晰、理由和根据不充分等情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则相关机关、单位征询鉴别意见。
鉴别事项属于执行、办理早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受理鉴别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工作须要,向原定密单位或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鉴别意见。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别后,对属于地方各级机关、单位形成的鉴别事项,可以征询鉴别事项形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别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别后,对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形成的鉴别事项,应该直接征询该中央和国家机关鉴别意见;对属于其他地方机关、单位形成的鉴别事项,应该征询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别意见。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机关、单位鉴别意见的,机关、单位应该给以配合,根据要求及时提出鉴别意见或则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鉴别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或则专业性强、涉及专门技术等问题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为做出国家秘密鉴别推论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对拟鉴别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工作须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或则专家对其泄漏后早已或则可能导致的害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国家秘密鉴别推论应该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别根据,在剖析研判有关意见基础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做出。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的鉴别意见有异议的,或则觉得本地区形成的机密级事项鉴别根据不明晰、有争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做出鉴别推论。
第二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鉴别推论应该开具国家秘密鉴别书。国家秘密鉴别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别事项名称或则内容;
(二)鉴别根据和鉴别推论;
(三)其他须要说明的情况;
(四)鉴别机关名称和鉴别日期。
国家秘密鉴别书应该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图章。
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别申请后30日内做出鉴别推论并开具国家秘密鉴别书。因鉴别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开具国家秘密鉴别书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有关机关、单位鉴别意见,进行专家咨询时,应该明晰答复时限,通常不超过15日;对鉴别事项数目较多、疑难、复杂等情况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15日。
机关、单位提出鉴别意见,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记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秘密鉴别代办时限。
第四章复核
第二十四条办案机关有明晰理由或则证据证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鉴别推论可能错误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办案机关申请复核的,应该递交申请复核的公文,说明申请复核的内容和理由,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附须要进行复核的国家秘密鉴别书。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该向做出鉴别推论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鉴别档案、了解有关情况,对其鉴别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明晰、理由是否充分、结论是否确切等进行初审,并按照须要征询有关机关、单位鉴别意见,进行专家咨询或则组织举办害处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鉴别复核推论应该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别根据,在剖析研判原鉴定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基础上,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做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推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复核推论应该开具国家秘密鉴别复核决定书。
国家秘密鉴别复核决定书维持原国家秘密鉴别推论的,应该说明根据或则理由;改变原国家秘密鉴别推论的,应该做出最终的鉴别推论并说明根据或则理由。
国家秘密鉴别复核决定书应该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做出,并加盖私章,抄送做出原国家秘密鉴别推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别复核申请后60日内做出复核推论并开具复核决定书。因鉴别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开具国家秘密鉴别复核决定书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征询机关、单位鉴别意见,专家咨询期限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申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秘密鉴别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则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鉴别的,应该自行回避;办案机关发觉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国家秘密鉴别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机关、单位配合举办国家秘密鉴别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则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鉴别的,应该回避。
第三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机关、单位征询鉴别意见以及组织专家咨询时,应该对鉴别事项作以下处理:
(一)对涉及不同机关、单位或则行业、领域的内容进行分拆,不向机关、单位或则专家提供与其无关、不应由其知悉的内容;
(二)对涉嫌违规犯罪的责任单位或则责任人姓名等作遮盖、删除处理,不向机关、单位或则专家透漏案情以及案件代办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配合举办国家秘密鉴别工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应该对国家秘密鉴别工作以及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以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征询鉴别意见、组织专家咨询等过程中,应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则专家明晰保密要求,必要时组织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三十三条国家秘密鉴别推论与机关、单位定密情况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通知机关、单位给以变更或则纠正;对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给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年度国家秘密鉴别工作情况和做出的国家秘密鉴别推论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办国家秘密鉴别,不受其他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国家秘密鉴别工作中,负有配合鉴别义务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造假,故意开具错误鉴别意见,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涉嫌窃取国家秘密案件时,可以按照工作须要,依照本规定直接进行国家秘密鉴别。
鉴别事项形成单位属于部队或则鉴别事项涉嫌属于军事秘密的,由部队相关军级以上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国家秘密鉴别或则协助提出鉴别意见。
第三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须要的文书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工作中须要的其他文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制订样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拟定样式。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2013年7月1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密级鉴别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