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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3-03 16:07:17作者:佚名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通知》
机人字[200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央省属单位人事(干部)处,企业人力资源处(人事处):
按照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的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原则,以人为本,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决定对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1.职称外语考试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
(1)中小学教师系列;
(二)文艺创作系列;
(三)保健系列临床中医学;
(四)档案、文博类古籍、历史时期考古;
(五)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勘探、铁路、公路建设等专业。
2.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免试者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人员
1.在国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经省政府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培训、访问学者等方式在国外连续学习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中国取得硕士学位后,选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中国取得博士学位后,选拔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报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国家资格标准,报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再参加同级别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位;
4.具有正式出版外文专着和译着的专业技术人员;
5、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考生外语考试(BFT)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有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能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能力和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在基层工作的人员
1.在我省工作或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青年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人选、我省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估;
2、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年龄较大、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报告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四)其他人员
1.从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团体组织,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不保留公务员人数,从事专业工作和技术职务首次评定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我省派出的援藏、援疆、援外一次性援助人员,具有半年以上一次性援助经历的,为一级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援助期间或回省后的技术岗位;
3.从军队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吉林省人事考试,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军人第一次评聘;
4、审查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5.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职称的外语等级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四、相关要求
(一)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吉林省人事考试,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全省学科发展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为提供专业、技术人才更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测评服务,是用人单位为合理使用人才服务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职称外语考试相关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变更免试专业系列和人员。 一旦发生,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要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的工作纳入各类高层次人才建设的总体规划。 对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和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严格要求; 对于免试人员,也要引导他们通过不同形式、不同渠道不断提高外语水平。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法规试行期间如有疑问,请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联系。
2007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