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的多音字组词?
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3-21 12:15:48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优秀青年人才举办科技创新活动,依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社专发〔2014〕14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18年度北京市人才发展资金捐助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创新创造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非常是北京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和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符合下述条件,单位可为其提出申请: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知法守法,作风邪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在站博士后需提供在站证明);
(三)申请当初未满40周岁(1978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
(四)起码有1项申请者本人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重大项目正在进行中,且项目周期在申请者在所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周期内;
(五)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应为2018年1月1日及之后检票。
02
资助重点
2018年度北京市人才发展资金重点捐助以下领域和方向:
(一)围绕天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本市确定的高峰人才团队成员以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中涌现下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2017、2018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作中的主要参与者;
(三)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式推广和项目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已纳入国家和地方“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开发计划、上海市青年创业英才开发计划等国家和本市人才培养和捐助计划的人选,以及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非常捐助、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各种计划捐助的博士后上海市人才网,不接受申报。
连续2年申报未上榜,在本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不得申报。
03
申报流程及时间要求
(一)单位注册(5月7日-5月11日)
用人单位登陆“上海国际人才网”或“21世纪人才网—网上办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二)资格初审(5月7日-5月14日)
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分证、介绍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原件及打印件至相应受理点进行单位初审。
本市共设5个省级受理点和16个区域受理点。历年已注册的单位,不再进行单位注册和资格初审。
2018年初次进行网上注册的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区属企事业单位受理点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区域受理点(其中依托2017、2018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的新注册单位受理点为北京市科技创业中心),其它单位受理点为县级受理点。
(三)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初审申报(5月7日-5月21日)
1.已完成资格初审的单位,用单位帐号登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帐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
2.单位对个人补报的材料进行网上信息初审,确认无误后点击“审核”提交,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确切性负责。原则上每单位推荐1人,单位规模较大、项目意义重大、申请人数较多、有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经批准可放宽至2名;
单位须在5月21近日完成初审工作,逾期系统手动关掉,未递交的申报材料不列入明年受理初审范围。
3.材料初审完成后,个人复印材料1式1份,并按要求进行装订(装订要求见附件);
4.单位对材料逐一核对签章后,提交至相应受理点。
(四)申报材料初审
1.受理点审核(5月22日-6月1日)
各受理点通过“21世纪人才网—网上办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受理系统”,对照申报材料原件,按申报要求进行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捐助名单。
(六)人选确定
拟受捐助人员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职称专家—专家工作”中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捐助名单,确定捐助额度,并颁授证书。
(七)资金筹措
1.受捐助人及其单位在受捐助名单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陆“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签署《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捐助承诺书》,确认建行帐号,并将《承诺书》交至申报时的受理点,同时发放广州市人才发展资金捐助证书。
2.《承诺书》生效后,捐助经费按规定筹措用人单位指定帐户。
单位要严格依照时间节点举办申报、审核、材料递交、递交承诺书等相关工作上海市人才网,逾期系统相关功能将关掉。
(八)跟踪考评
单位及受捐助人要严格依照申报项目及资金用途施行项目并使用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于资金下达之日起2—3年后进行跟踪考评,考评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受捐助人成长情况、单位发挥受捐助人作用发挥情况等。
对于违背规定及《承诺书》事项等情况,将依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社专发〔2014〕14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