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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1-20 16:10:38作者:佚名
华民慈善基金会华民慈善基金会简介华民慈善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慈善机构,是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原始出资额最大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原始出资人为卢德之先生、李光荣先生及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金会章程根据2004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华民慈善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权利及义务。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亿元(¥20000万元),来源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德之先生、李光荣先生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13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二)贫困大学生就业扶助;(三)救助孤寡病残等民政对象群体;(四)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慈善项目;(五)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第三章治理结构第一节理事及理事会第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少于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1/3。第十条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五)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一)提出议案;(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第十二条理事的义务:(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华民慈善基金会网站,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三)保守基金会秘密;(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第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个月;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4、提名独立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议事规则:次年度会议。遇有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五)罢免或增补理事。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节监事第十七条监事:基金会设名监事,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指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三节秘书长第十九条秘书长任职条件:(一)若本基金会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个月;(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
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 理事会备案; (五)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 (六)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 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单笔捐赠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业务范围使用 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时,基金会可 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以 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 增值。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 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 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 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 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 日至12 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 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 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清算事务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 度工作报告外,需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 (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 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 (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 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 (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保密责任: 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个工作日内华民慈善基金会网站,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 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 慈善公益组织。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 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8 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