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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与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07 10:05:42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混凝土硬度的检验评定方式,推动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级配混凝土抗压硬度的检验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硬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混凝土硬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循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一74)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硬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表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硬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硬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第二章通常规定

第2.0.1条混凝土的硬度等级应按六面体抗压硬度标准值界定。混凝土硬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六面体抗压硬度标准值(以N/mm2计)表示。

第2.0.2条六面体抗压硬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式制做和养护的周长为150mm的六面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式测得的抗压硬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硬度高于该值的百分比不超5%。

第2.0.3条混凝土硬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初验批的混凝土应由硬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盖梁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初验项目界定初验批,每位初验项目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2.0.4条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计方式评定混凝土硬度。对零星生产的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非统计方式评定。

第2.0.5条为满足混凝土硬度等级和混凝土硬度评定的要求,应按照原材料、混凝土生产工艺及生产质量水平等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混凝土施工配制硬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硬度可根据本标准附表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0.6条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硬度进行统计剖析,控制混凝土质量。可按本标准附表三的规定,确定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三章混凝土的采样,试件的制做、养护和试验

第3.0.1条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采样频度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采样次数不得多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采样次数不得多于一次。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采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规定抽样检验。

第3.0.2条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采样制做。其硬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硬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硬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硬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件试件的硬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硬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件的硬度不应作为评定的根据。

第3.0.3条当采用非标准规格试件时,应将其抗压硬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硬度。这算系数按下述规定采用:

一、对周长为100mm的六面体试件取0.95;

二、对周长为200mm的六面体试件取1.05。

3.0.4条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做的试件总组数,除应考虑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混凝土硬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考虑为检验结构或预制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硬度所必需的试件组数。

第3.0.5条检验评定混凝土硬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形方式、标准养护条件及硬度试验方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热学性能试验方式》的规定。

第3.0.6条当检验结构或预制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的混凝土硬度时,其试件的成形方式和养护条件应与施工中采用的成形方式和养护条件相同。

第四章混凝土硬度的检验评定

第一节统计方式评定

第4.1.1条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硬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组成一个初验批,其硬度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当混凝土硬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硬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当混凝土硬度等级低于C20时,其硬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一一齐一初验批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的平均值(N/mm2);

fcu,k一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标准值(N/mm2);

ao―验收批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的标准差(N/mm2);

fcu,min―同一初验批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的最小值(N/mm2)。

第4.1.2条初验批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的标准差,应依照前一个检验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试件硬度数据,按下述公式确定:

式中:△fcu,i―第i批试件六面体抗压硬度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m一一用以确定初验批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标准差的数据总批数。

注:上述检验期不应超过三个月,且在该期间内硬度数据的总批数不得多于15。

第4.1.3条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保持一致,且混凝土硬度变异性不稳定时,或在前一个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数据用以确定初验批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的标准差时,应由不多于10组的试件组成一个初验批,其硬度应同时满足下述公式的要求:

式中:sfao--同一初验批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的标准差,(N/mm2)。当sfao的估算值大于0.06fcu,k时,取sfao=0.06fcu,k;

入1,入2―合格判断系数,按表4.1.3取用。

混凝土硬度的合格判断系数表4.1.3

试作组数

10-14

15-24

25

入1

1.70

1.65

1.60

入2

0.90

0.85

第4.1.4条混凝土六面体抗压硬度的标准差sfcu按下述公式估算:

式中:fcu,i―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六面体抗压硬度值(N/mm2);

n--一个初验批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第二节非统计方式评定

第4.2.1条按非统计方式评定混凝土硬度时,其所保留硬度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第三节混凝土硬度的合格性判定

第4.3.1条当检验结果能满足第4.1.1条或第4.1.3条或第4.2.1条的规定时,则该批混凝土硬度判为格;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该批混凝土硬度判为不合格。

第4.3.2条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预制构件,应进行鉴别。对不合格的结构或预制构件必需及时处理。

第4.3.3条当对混凝土试件硬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预制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式或采用非损坏检验方式,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预制构件中的混凝土的硬度进行推定。

第4.3.4条结构或预制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混凝土硬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