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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详细条例

更新时间:2023-12-12 10:06:04作者:佚名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口、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则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始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始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述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始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转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出售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则在中国境内出售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类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则个人取得的月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且居住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个人,其来始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则个人支付的部份缴交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三年的个人,从第七年起,应该就其来始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则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始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而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份,免于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华会计网校

(一)薪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则雇请而取得的薪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则雇请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则按次取得的薪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酬劳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费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专著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费所得。

(七)月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务、股权而取得的月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转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出售所得,是指个人出售有价期货、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碰巧所得,是指个人获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碰巧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无法划分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对股票出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拟定,报国务院批准颁布。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期货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该根据取得的账簿上所标明的价钱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无账簿的实物或则账簿上所标明的价钱显著偏高的,参照市场价钱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期货的,按照票面价钱和市场价钱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钱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酬劳,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亿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亿元至5亿元的部份,根据税法规定估算应纳税额后再依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亿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月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转债而取得的月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转债月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转债而取得的月息。中华会计网校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教授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则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贴费。

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外领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高官和其别人员的所得,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交特权与豁免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细则》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开支和分配记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开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估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值,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协议规定分得的经营收益和薪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期货,为加仓价以及建仓时依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则购入价钱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会计网校

(三)农地使用权,为取得农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农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入价钱、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式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账簿,不能正确估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根据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一)劳务酬劳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费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月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月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碰巧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财产出售所得,根据一次出售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估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则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该对每位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根据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估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款,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遇严重自然洪灾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款。

捐款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份,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纳和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社保,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薪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则雇请而取得的薪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则雇请取得薪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别人员。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中华会计网校

第三十条华侨和台湾、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则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该分别估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根据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则地区的法律应该缴付而且实际早已预缴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根据税法规定估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则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根据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估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则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则地区的交纳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则地区实际早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高于根据前款规定估算出的该国家或则地区交纳限额的,应该在中国收取差额部份的税金;超过该国家或则地区交纳限额的,其超过部份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交纳,并且可以在之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则地区交纳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交纳已在境外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该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账簿原件。

第三十五条缴纳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金项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税金,按量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期货、实物以及其他方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亿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则两处以上取得薪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缴纳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亿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申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缴纳申报,是指缴纳义务人在扣缴税金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金的具体数额和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缴纳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八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缴交的税金,准予根据规定从应纳税额中交纳。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则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估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则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估算纳税。

第四十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估算、分月缴交的计征形式,是指本细则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员工的薪水、薪金所得应纳的税金,按月缴交,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薪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估算实际应纳的税金,多退少补。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十二条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金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金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根据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该根据填开完税账簿的上四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早已按月或则按次预收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该缴纳税金的所得部份,根据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估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缴纳义务人手续费时,应该按月填开收入返还书发给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持收入返还书向指定的建行代办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账簿样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四十六条税法和本细则所说的纳税年度,自旧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估算征收。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薪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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