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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1-22 10:02:30作者:佚名
近些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就业扶植新政,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体就业压力,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于2011年制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确定公益性岗位的性质是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院校结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治岗位。公益性岗位属于就业援助新政。2012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7〕47号),提出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明确对象范围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施行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要求“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以通过政府订购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2015年12月,国家颁布了《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对象范围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待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并提出对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加大初审和监督的要求。由此,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既须要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确切划分,又须要对岗位开发、招聘和日常管理的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明晰。因此,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产生了新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注重保持新政的连续性。保留了原《办法》对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等规定,并明晰对目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人员岗位补助和医保补助按现有的补助方法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以便工作有序衔接。
一是对公益性岗位进行了划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临时性救治岗位”。
二是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原则进行了划分。明晰了市、区的管理权限,《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对开发的原则进行了划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编、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数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量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适应城市管理的须要、适应全市重大变革的须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须要,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大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三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进行了明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中止)劳动协议。(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达到法定退职年纪、已死亡或已享受离休待遇的;(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得病或则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六)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八)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
四是对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管理进行了明晰。《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补助的标准和年限,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的申报筹措程序。
新《办法》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人员的急聘、用工管理、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测等方面落实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新要求新政定。
一是明晰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在法定劳动年纪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待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是明晰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来源为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这一种情况。《办法》删减掉不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的公益性岗位,将公益性岗位设置的种类由原先的9类25种调整为4类12种。
三是明晰了公益性岗位急聘工作的程序。《办法》第七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急聘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施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公益性岗位急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录公告要求报考”。第九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急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是明晰了公益性岗位的规范管理。《办法》增加了公益性岗位年终考评和日常管理规定,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异动管理进行了明晰,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五是明晰了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对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完善和健全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领取清册,强化对补助资金初审、发放等工作的管理。每年12月20近日,省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每年12月10近日,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12月20近日,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