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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5-29 10:09:08作者:佚名
上海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双选与转导师
管理规定
(经2019年第1次市长办帮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导师双选和转导师的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导师与研究生的积极性,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双选以及硕士与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的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的导师双选与转导师应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根据明晰、材料充分、程序正当。
第二章导师双选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采用单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其导师;博士研究生须在报考考试前确定导师。
研究生副导师的确定按《武汉理工学院研究生副指导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出席双选的导师应具备当初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出席双选的研究生应为当初投档的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培养单位导师双选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和程序须同投档通知一并向投档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公布。导师双选的时间应安排在新生入学报到后1周内完成,流程须遵守以下步骤:
(一)培养单位介绍本单位相应学科及专业的概况、特色、研究条件及导师的学术专长等;
(二)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选审批表》,按本人投档学科选择导师,每个研究生可填写3个志愿;
(三)按照研究生所填志愿,按次序由各导师依次选择,并订立是否同意指导该研究生的意见,每个导师当初指导的研究生总量不得超过各培养单位规定的上限;
(四)培养单位搜集所有导师的选择意见,依照所填志愿进行调剂,报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告知导师及研究生双选结果,并于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2周内将双选结果录入到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三章转导师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述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导师:
(一)历任导师因客观缘由难以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二)在学习期间对本专业其他导师的研究方向有特殊兴趣和专长的(需提供专家推荐信和得奖、表彰、科研论文、发明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
(三)在学习期间确有特殊困难,难以继续在历任导师研究方向下学习,但可在本专业其他导师研究方向下继续学习的。
退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申请转导师,给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研究生有下述情形之一,不得转导师:
(一)正在退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应予转学或解雇学籍的。
第九条研究生申请转导师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武汉理工学院研究生转导师审批表》,并附支撑材料;
(二)历任导师签订意见;
(三)拟转到导师在确认接收研究生后指导人数不超过当初培养单位规定上限的情况下订立意见;
(四)研究生递交申请材料至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订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初审;
(五)研究生院初审通过后行文,所在培养单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其导师进行变更。
第十条培养单位导师因政治素养、师德师风、业务素养存在问题或因客观缘由难以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容许培养单位按须要调整研究生的导师,但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报研究生院初审决定。
第十一条获批转导师的研究生,须按转到导师要求确定是否须要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以及是否须要重新开题。
如需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须递交新的个人培养计划至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并执行。已修学位课程与新的个人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申领免修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报研究生院备案。
如需重新开题,在重新开题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结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获批转导师的研究生,转导师前发表的学术成果,原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的,可在其申请学位时认定。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培养单位须颁布相关文件规定导师、副导师指导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人数上限,报研究生院初审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培养单位须对导师双选或转导师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在导师双选或转导师过程中,当事各方如有争议,由培养单位商研究生院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在导师双选和转导师申请审批的过程中,对于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弄虚造假、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导师双选和转导师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与指导班主任单向选择的施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