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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6-23 17:14:06作者:佚名
为保证2022年我省班主任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班主任法》《教师资格细则》《〈教师资格细则〉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推动师范生免试认定中中学班主任资格变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山东省2022年下半年中中学班主任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职年纪,户口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效期内当地居住证)、就读中学所在地(仅限全日制应届结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四川省的中国公民。
(二)驻豫军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港澳台市民持港澳台村民居住证可在大陆(内地)居住所在地申请出席中中学班主任资格考试和认定中中学班主任资格;港澳市民持港澳市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市民持六年有效期日本市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可在大陆(内地)申请出席中高中班主任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高中班主任资格。申请认定班主任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大陆(内地)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违背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才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班主任法》规定的义务,遵循班主任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应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班主任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申请幼儿园班主任资格的,应该具备幼儿师范分校结业及以上学历;申请高中班主任资格的,应该具备中等师范分校结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级学校班主任资格的,应该具备高等师范本科校区或则其他学院本科结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级学校和中等职业中学(文化课、专业课)班主任资格的,应该具备高等师范高校专科或则其他学院专科结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中学实习指导班主任资格的,应该具备中等职业中学结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则高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出席中中学班主任资格考试并取得《中中学班主任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规定有效期内。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优秀退役军人到中中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中学班主任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
2.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规定执行,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班主任资格。
3.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需取得《师范生班主任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出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复检条件:符合《河南省班主任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测标准》(可从广东省班主任资格网查询)。
根据《教师资格细则》规定,弄虚造假、骗取班主任资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班主任资格,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班主任资格。遭到剥夺政治权力或则故意犯罪遭到有期刑期以上民事处罚的,失去班主任资格,不能申请认定班主任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中级学校班主任资格,由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读中学所在地或军队驻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级学校、中等职业中学、中等职业中学实习指导班主任资格,由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读中学所在地或军队驻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流程和时间
(一)网上报考
全国下半年认定网上报考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10月13日,具体时间以申请人所在地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公告时间为准。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法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报考时限内登陆中国班主任资格网()报考。申请人在网站首页“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身分注册,补报并递交申请信息。
(二)复检
网上报考成功后,申请人依据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安排,持《河南省班主任资格申请人员复检表》(详见附件2、3,可从广东省班主任资格网下载),到指定的诊所出席复检。复检推论由三院统一报送各级认定机构,无需申请人再去诊所申领。请申请人关注当地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官方网站具体通知。
(三)初审
中国班主任资格网采用数据比对方法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无需到现场递交材料;网上信息核验未通过申请人要到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地点递交材料进行现场初审。申请人勿必关注中国班主任资格网,查询自己符合哪种代办情形。
1.网上初审
申领条件及流程:中国班主任资格网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班主任教育网“中高中班主任资格认定系统”()实名注册后,按系统提示上传近日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护照相片。
2.现场初审
申领条件及流程:中国班主任资格网显示“需现场初审”及申请中等职业中学实习指导班主任资格的,申请人应携带材料原件,在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初审。
现场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班主任教育网“中高中班主任资格认定系统”,按系统提示上传近日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护照相片。
(四)认定推论
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时限(即现场初审时限)中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班主任资格的推论,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领取证书
认定推论公布后,申请人可申领证书发放事宜。具体事宜请咨询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见附件1)。
五、审核环节需网上上传或现场递交的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身分证原件。
(二)户口材料或居住证等原件: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籍簿》原件;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在就读中学所在地申请的应届结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中学生证原件;
4.驻豫军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军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市民应提供居住地为我省的港澳台村民居住证;在我省出席中中学班主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港澳台市民,应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市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日本市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原件(经中国班主任资格网比对验证通过的无需现场递交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递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美国学历还应同时递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非常提示:在初审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班主任资格网难以直接比对验证的高等教育学历,申请人需递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早在学信网验证学历,难以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须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四川省内中职结业生可在郑州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班主任资格网比对验证通过的无需现场递交原件)。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教社语函〔2022〕20号),网上查询的测试成绩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人工测试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查询测试成绩;机辅测试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网上验证不通过的需现场递交原件。
(五)需提供下述材料之一:
1.中高中班主任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在中高中班主任资格考试网()自行复印,中国班主任资格网验证通过的无须现场递交原件。
2.2015年及曾经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结业生,如结业证书中无明晰标明“师范”字样,需提供由结业院校准印的个人在校期间全部所学课程成绩单(有选修课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并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一项即可):
(1)结业中学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初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打印件,注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结业中学相关部门私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初全日制师范生投档审批清册打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明,加盖结业中学相关部门私章)。
3.符合免试认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由院长签发的《师范生班主任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中学私章。免试认定的班主任资格学段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班主任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
(六)申请中等职业中学实习指导班主任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原件或高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七)港澳台市民需递交由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和香港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须要,申请人可提早通过当地认定机构向广东省班主任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申请出具相关回函。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中国班主任资格网对学历、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班主任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验证通过的,无需现场确认。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携带材料原件,在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初审。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级班主任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我省工作布署,结合疫情防治形势和要求,采取有效举措,统筹做好班主任资格认定工作;各申请人要根据认定机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治和班主任资格认定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班主任资格。
(三)请申请人按各级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参加复检、现场初审。申请人可在现场初审前登陆网上报考系统,对信息进行更改。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初审点、申报信息有误或递交材料不全等缘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认定机构将难以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当。
(四)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造假、骗取班主任资格行为。申请人应如实递交相关材料,否则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