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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7-17 20:04:38作者:佚名
(2000年3月2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结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暂行施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结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但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结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但凡授予过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申请人在校学习和举办论文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多于三年,不超过四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起到申请硕士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多于四年。
第五条资格被认可的申请人,通过西南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通过国家的英语和综合水平考试,以及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经过三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后可获得硕士学位。
第六条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两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仿的专业方面作出成绩(认定标准见附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成绩的认定标准);
(二)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该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递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打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打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英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结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的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须通过中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粤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综合水平全省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中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英语和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或资格审查合格后四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1.论文要求
(1)申请人递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看法,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肩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别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份,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带该项工作主持人签订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或专著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英文撰写,论文要有英文和外文摘要,符合有关学位论文书写的要求与格式。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所在大学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起码三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西南学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起码一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校风邪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功底较深,近些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班主任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按照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周送交所在大学研究生办公室。论文由该办公室做加密处理后送交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并缴纳评阅意见。
3.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多于五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起码有一名是西南学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申请人的指导班主任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可由指导班主任推荐,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大学研究生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办,并有详尽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更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尚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中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硕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时颁授硕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科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偏低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偏低水平的著作,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厅级以上奖励(审查认定标准见附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成绩的认定标准)。
(三)申请人应该向东北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递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打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打印件);
3.打算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
4.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以及科研成果得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英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院长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起码有一名博士研究生指导班主任;
7.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
我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专家组名单可由所在大学推荐,专家组的组成须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通常由所申请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结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申请人完成本员工作的情况和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
(二)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在获得资格认可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考试合格。课程考试与在校博士研究生同堂同卷同评分标准,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专著、发明或发觉者,经五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其中起码三名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经中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减免部份或全部课程考试。
(三)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递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方面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别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份,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带该项工作主持人签订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用英文撰写,论文要有英文和外文摘要,符合有关学位论文书写的要求与格式。
(4)申请人必须到校在博士生指导班主任的指导下,出席为期不多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学科内公开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指责。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所在大学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不多于五名院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起码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校风邪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功底较深,近些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曾经,由大学研究生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人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按照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多于七名具有院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起码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起码二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可由导师推荐,并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大学研究生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曾经,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过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公开举办,并有详尽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更改论文再重新答辩的,可在半年后至五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尚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中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无争议时颁授博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科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到我校有关的大学与在籍研究生同时出席单向选择,确定指导班主任,拟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在导师的指导下举办论文工作。对所属工作单位有科研条件的申请人,可回原单位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资格初审、课程考试等工作由中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及日常管理由相关大学负责。对违犯校纪班规者,研究生院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人事关系不转到中学。市外同等学力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到中学,出席所在党、团总支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
申请人离校前须申领离校通知单,否则不发给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均回原单位工作,授予学位档案由研究生院转至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表明达到具有研究生结业同等学力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只涉及学位,不涉及研究生学历。
附则
第十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属计划外培养,申请人须向中学收取一定数额的培养费用。
第十七条因申请人个人缘由中途舍弃申请的,一律不退所交费用。
第十八条本条例是对先前有关规定的调整、补充和建立,如有与先前文件排斥之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中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