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的多音字组词?
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7-23 11:08:29作者:佚名
合格证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
编号,加盖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统一尺寸的证
书管理专用章。取证时,送培单位应递交高铁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
师和高铁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人员的身分证打印件和学历证、
职称证原件核验后颁授。高铁总监理工程师取证时还应该递交《铁路
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原件等。
第十五条高铁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依据需求,通常每年举行1
至2次,高铁监理员、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通常每年举行1次,
在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组织下由有关培训单
位负责。
第三章监理人员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其证书有效期可保留至65周岁,但应每隔3年出席一次由中国铁道工
程建设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证书在岗位有效期内有效;
因故无法按量出席继续教育培训的,如需上岗从事监理工作,须出席
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获得《铁路监理
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岗位有效期。
第十七条新取得《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的高铁监
理工程师,可视为出席了一次本周期高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其铁
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岗位有效期和高铁总监理工程师
培训合格证有效期相一致,即从取得高铁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的时间延后3年。
第十八条高铁监理人员证书申请人和送培单位应对其递交申
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或以蒙骗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
监理人员相关证书(包括本人),不得无故扣压、没收监理人员相关
证书。
第二十条监理委员会证书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证书管理过
程中,应遵循下述规定:
(一)不得违背监理人员证书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该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要、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赃物或其他益处。
第二十一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撤消已
批准的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一)违背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赶超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误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背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该撤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注销已
批准的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一)完全失去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则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纪限制的;
(四)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经高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被依法撤消、吊销和撤回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丢失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应该在省局级媒
体申明失效后,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申请补
发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对监
理人员证书状况推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该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
的从业情况,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申报备案,
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测中,发觉监理人员不符合证书管理条件的,由中国铁
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以查
处。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查验有关证书信息,如有疑惑,应该通过所
任命监理单位指定联系人与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
员会证书管理人员联系沟通。
第二十六条监理委员会网页有关监理人才库信息的更新,通常
在本年度末进行,有关信息可在网页上查询监理人员培训合格人员名
单时获得。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注册单位变更,应随时上报中国铁道工程
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填写《铁路建设监理人
员变更申请表》,由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签订意见,原聘用单位和
变更人员签订的《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合同书》,现聘用单位和变更
人员签订的《劳动协议书》;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
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如符合变更条件,应予签订同意意见,代办变
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应履行与任命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书》
中承诺的义务和约定的监理职责,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力,秉持职业
道德和规范。未按协议提早通知任命单位或未征得任命单位同意而擅
自脱岗的,任命单位举证查证后,应及时填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
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表》,上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
委员会。必要时,监理委员会经查证后将其行为在监理委员会网页黑
名单上公布;情节严重的,经研究可注销其高铁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
证书。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如要与任命单位解除劳动协议需提早2个月
通知任命单位,变更注册单位时,原任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当事
人的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与原任命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书而违
反该合同条款和在原任命单位监理协议规定工期结束前一年在岗的
监理人员除外),应及时按规定为当事人申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任命监理人员按规定提出正当合理的变
更要求2个月后,仍不能为当事监理人员代办变更手续,当事人可向中
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述,若经查证,当事
人变更要求合理,符合本办法三十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的,监理委员会经
办人应及时与原任命监理单位取得联系,迫使该监理单位按规定申领
当事人变更手续,若申述期超过3个月尚未给与代办,监理委员会将按
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与代办变更,同时,迫使该监理单位及
时交回当事人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变更至新的任命单位后,一年内不得再提
出变更要求。
第三十三条合理的变更要求是;(1).未在监理岗位上;(2).所负责
工程已竣工,建设单位同意离场;(3).在监理岗位上,个人缘由提出变更
要求获得任命单位同意并已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合同书》;
(4).在监理岗位上,个人缘由按规定提早2个月提出变更要求(与原
任命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书而违背该合同条款和与任命单位签署的监
理协议规定工期结束前一年在岗的监理人员除外)。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年纪至65周岁,高铁监理员、铁路监理工
程师和高铁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变更后,监理人员变更
信息,一周内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证书管理
人员在监理委员会网页上更新。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证书管理人员,证书管理人
员应参照遵循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高铁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有关具体事
项,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商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另有规定。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应在证书注册单
位从事监理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则执业。
工信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或高铁监理工程师、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
训合格证应在同一监理单位注册。执业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一
经发觉,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将给以缴获。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培
训单位和监理委员会应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并给与警告,且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