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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10-05 16:01:53作者:佚名
近日,有媒体报导“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日前获国务院批复”,保监会方面表示,保监会正在就借助四大监管新工具对商业建行施行新的审慎监管框架起草指导性文件,并将于近日颁布。据记者了解,这是据今年9月以来,保监会方面对此的再次重申,这表明我国全面强化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方案正在有序加快。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曝露出西方建行体系在营运模式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巨大缺陷。危机爆发后,在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主导下,国际银行业监管制度和标准发生了重大改革。中国保监会积极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出席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各项工作,参与了二十国集团(G20)下的金融监管新政多边对话与谈判,并积极出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建行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提升了我国的话语权。今年11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论坛”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递交的商业建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变革方案。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合同》的即将文本,要求国际银行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监管标准,2019年1月1近日全面达标。
早在今年9月下旬,就中央建行局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大会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共识一事,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透漏:“待月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监管变革最终方案后,保监会将适时颁布我国商业建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而如今已经是2011年,正如上述负责人所提到的,一旦《第三版巴塞尔合同》尘埃落定,我国银行业的相关监管框架和具体路线图也将紧跟其后。似乎,这除了是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保监会落实“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推进银行业转变发展形式、维护金融稳定、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是现今全球经济增速最快的经济体之一,银行业在快速的经济增速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融资作用。银行业资产规模占全部金融资产约90%,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银行业自身实力不断壮大,也更为坚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彰显了风险为本的前瞻性。这几年,保监会坚持传统有效和最基本的监管原则与手段,即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整治、资本充足水平、大额风险集中度、风险坏帐覆盖情况等,从源头筑牢风险监管的内在基础。在经济金融运行每次出现新情况时,保监会都在对宏观形势的敏锐剖析和科学预判基础上,重视监管新政与工具的未雨绸缪和预先储备。针对资产期货化、房地产市场风险、平台公司按揭等一系列端倪性问题和重大风险,保监会基本上做到了“早发觉、早预警、早控制”,通过采取前瞻性的系统风险管理举措,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尤其是保监会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同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结合我国实际,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行监管框架方面早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了新的审慎监管框架。建立了逆周期超额资本和损失打算监管制度,科学动态使用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手段,改进监管方式和技术,着重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在科学监管理念的推动下,中国建行监管的有效性显著上升,银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据最新数据,2010年,我国商业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急剧提高。截止2010年底,商业建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
然而,当前全球经济增速仍面临很大不确定性,农行体系稳健运行的基础并不牢靠,前期个贷高速扩张和结构调整的压力带来了新的风险。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农行监管必须推动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工具,提高建行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保监会方面的说法,我国将按照《第三版巴塞尔合同》确定的建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结合国外银行业实际,筹建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打算四个方面的新监管标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具体到四个监管新工具,第一,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建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下调至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据悉,工行在正常年份还须要持有相应的比列为2.5%的存留资本缓冲。而对于系统重要性建行,不仅上述底线要求,监管部门还另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第二,在坏帐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坏帐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根据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高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百分比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百分比指标。
有消息说,保监会上报的四大监管新工具具体指引已步入最后一轮意见征求。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将先期发布;按揭坏帐率不高于2.5%。保监会将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有序推动新资本监管制度的全面施行,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况设置差别化的过渡期安排。给与大建行2年的过渡期安排,中小建行5年的过渡期安排;对难度较大的少数金融机构可能会延长达标时限。动态资本工具短期内不会急剧增强建行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