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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10-10 11:02:09作者:佚名
各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更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我委对《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作以下更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三项。
三、第十七条第二款更改为“护士承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组织、批准的任务,或出席其注册执业机构举办的卫生增援、进修、学术交流活动,出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巡诊,在与其注册执业机构签署扶贫或则托管合同的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进行变更注册。”
四、第十八条降低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六、删除附件2“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复检表”。
本《规定》的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
更改后的《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医字〔2019〕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按照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更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依照《护士细则》(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根据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治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确保在岗护士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补办护士执业注册。
第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全面施行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中学、高等中学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诊所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述健康标准:无精神病程;无色弱、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病症、残疾或则功能障碍。
第七条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该向批准筹建或备案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或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已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
第三章 首次注册
第九条 申请首次注册,应该递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近日彩色免冠小2寸相片1张。
第十条 首次注册申请应该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在广东省内五级甲等综合诊所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评合格的证明(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护士首次注册的申领期限为12个工作日。注册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给以注册并领取《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该标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期满须要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申请补办延续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该递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护士延续注册的申领期限为12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该代办变更注册。
护士承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组织、批准的任务,或出席其注册执业机构举办的卫生增援、进修、学术交流活动,出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巡诊,在与其注册执业机构签署扶贫或则托管合同的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进行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该递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护士变更注册的代办期限为7个工作日。部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申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注册主管部门申领注销,并及时给以公告:
(一)注册有效期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被宣告失联的;
(四)失去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的。
符合第(一)、(二)种情形的,由注册主管部门自知晓30日内直接代办注销注册。
符合第(三)、(四)、(五)种情形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该自知晓30日内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注销注册手续,递交《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在“其他须要说明的问题”处标明注销缘由)、由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册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或途径知晓的,可在30日内直接代办注销。
符合第(六)种情形的,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向注册主管部门递交《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和申请人身分证明、《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护士注销注册的代办期限为即时办结。
第七章 重新注册
第二十二条 护士注册有效期期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该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重新注册,应该递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已吊销证书者不需提供);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近日彩色免冠小2寸相片1张。
第二十四条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递交在广东省内五级甲等综合诊所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评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重新注册申领期限为12个工作日。
第八章 丢失补证
第二十六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且执业地点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丢失(或损毁)其《护士执业证书》后,应按第七条申请丢失补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丢失补证,应该递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在“其他须要说明的问题”处说明补证缘由);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
(三)近日彩色免冠小2寸相片1张;
(四)委托别人办理的,应该递交办理人身分证明、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丢失补证的代办期限为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