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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12-12 11:07:18作者:佚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专业设置施行条例》和《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8〕1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建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部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省考委)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施行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例》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晰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考委)和部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队考委)应严格依照《实施条例》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市级考委和部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依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举办相关工作。全省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市级考委和部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省考委提出建议,专业纳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部队要根据《实施条例》的要求强化自学考试专业建设,根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考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统一专业类型,并根据现行专业基本规范制订专业考试计划。现开考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专业;难以调整为《专业清单》内专业的,应在3年内逐渐停考,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报考,最迟于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颁授结业证书。
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革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和部队要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制定着力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领导,悉心组织,确保顺利施行。要着力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确切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实施条例》和《专业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晨报全省考委办公室。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施行条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