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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12-23 10:05:19作者:佚名
第六章颁授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学生在中学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中学结业要求的,中学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符合山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中学将严格依照国家和中学有关规定举办新生入学资格检查和入学复检检查。经检查发觉有不符合投档条件者,由中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给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对于通过弄虚造假、徇私舞弊形式侵吞中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分的新生、未经市级招办代办投档手续的新生以及违法投档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杂费标准根据《山西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民办普通院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学秉持精准捐助、精心育人的捐助工作理念,以“不让一个中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目标,开通新生开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顺利入学;构建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按揭为捐助主体,以勤工助学和学业奖学金为重要支撑,以临时困难补贴等为必要辅助的捐助体系,重视常规性捐助与临时性捐助有机结合,产生了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捐助育人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中学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新政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新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