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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5-01-07 21:06:40作者:佚名
日前,湖南省长沙、毕节、六盘水、黔西南等地相继发生山火。
澎湃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广东多地民警通报了解到,多起山火系人为引起。在多火灾灾中,民警已对肇事人员采取强制举措。
如2月11日16时许,西安市修文县小等镇小等村上半沟突发山火。民警在通报中称,系居民周某甲与其父亲扫墓祭拜违法用火引起山火。目前,周某甲因涉嫌火灾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民事强制举措,其父亲已投案翻供。2月20日14时许,西安市花溪区燕楼镇突发山火。民警通报,经调查,系居民吕某甲在自家田中“烧火土”引发山火。目前,吕某甲已被民警采取强制举措。
山火发生除了会导致空气污染、森林破坏,也会恐吓附近村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扑灭山火过程中不仅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外,还可能导致人员死伤。人为引起山火,该担何责?故意纵火和过错大火在责任认定上有何不同?怎么分辨“故意”还是“过失”?被害方该怎么索赔?针对上述问题,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作出相关评析。
法律界人士强调,人为引起的山火,由引起山火行为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可能须要承当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责任认定上,存在故意纵火和过错火灾的差别情况,由此承当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
人为引起山火,该担何责
“人为引起山火,可能须要承当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剖析强调,在刑事责任方面,人为引起山火须要承当的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承当侵权责任的主要方法是进行经济上的赔付,应由引起山火的行为人承当侵权损害赔付责任。
在法律规定上,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明晰规定,行为人因过失侵犯别人民财权益导致损害的,应该承当侵权责任。
但在实践中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未成年人引起山火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少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别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付费用;不脚部分,由监护人赔付。
在行政责任方面,野外用火乃至于引起山火,轻则须要承当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重则须要承当拘押的行政处罚。周垂坤提及,《森林防火细则》第50条明晰规定,违背本细则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私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勒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以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金,对单位并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金。“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存在违法的野外用火行为,虽然没有引起火警,也是须要承当罚金的行政处罚的。”
据悉,《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错造成起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则五百元以下罚金。
在民事责任方面,人为引起山火可能构成纵火罪和火灾罪。周垂坤坦言:“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引起山火的,则可能构成纵火罪;倘若行为人是过错引起山火的,则可能构成火灾罪。”
律师:“故意”、“过失”承担刑责有区别
故意纵火和过错引起山火须要承当的民事责任也不同。
“在民事责任的承当方面,行为人到底是故意还是过错,会造成很大的责任区别。”具体来说,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分别为罪名、立案标准和判刑。周垂坤介绍,罪名方面,倘若行为人是“故意”,则构成纵火罪,倘若行为人是“过失”,则构成火灾罪。结案标准方面,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植物民事案件管辖及结案标准》的规定,对于故意纵火案件,凡故意纵火导致森林或则其他林木起火的都应该结案。
在判刑方面,上海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红卫介绍,故意纵火,构成纵火罪,仍未引起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判刑,若是致人受伤、死亡或则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六年以上有期刑期、无期刑期或则死缓。过错引起山火,倘若引起死亡一人以上或则受伤四人以上;导致公共财产或则别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亿元以上的;导致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子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被毁的;导致森林起火,过火有林地面积二英亩以上,或则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英亩以上的;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构成火灾罪,处七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刑期;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判刑。
其实“故意”、“过失”在民事责任的承当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当方面差异不大。周垂坤明晰,在刑事责任的承当方面,只要行为人对于引起山火存在过失就须要承当责任,不会因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产生区别。在行政责任的承当方面,一般来说,“故意”则处罚较重,“过失”则处罚较轻。但因为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是行政拘押15天,所以在行政责任的范畴内,“故意”、“过失”面临的处罚区别并不会很大。
怎么分辨“故意”还是“过失”
人为引起山火,怎么分辨“故意”还是“过失”?山东元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志远觉得,“故意放火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纵火行为会形成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希望或则纵容这些危险结果发生,就具备了纵火罪的故意。因为纵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害处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纵火罪,不要求导致侵犯结果。”
周垂坤同样觉得,“行为人故意引起山火,这些故意并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就是说并不是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引起山火的危险,并且还要对自己的行为所引起山火的后果存在一种积极的追求,或则起码是纵容不顾的态度。”
所谓过错,则是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存在引起山火的危险但因为疏漏大意没有预见,或则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存在引起山火的危险但轻信才能避开,前者是一种很典型的侥幸心理。周垂坤指出,“在过错的情形之下,行为人对于引起山火的后果主观上是抗拒、回避的。”
周垂坤举例,“当人们在野外祭祀纸钱钱或放爆竹的时侯,很大程度上是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引起山火的危险,但由于侥幸心理,觉得就能避开危险发生,同时人们对于发生山火的后果是抗拒、回避甚至是焦虑的主观态度。这些情况下,人们在野外纸钱钱本质上也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状态,因为对引起山火这些后果的态度并非积极追求或则纵容默然,所以还是应该认定为过错。”
被害方怎么索赔
人为引起山火,被害方应怎样索赔?多位律师给出解答。
董红卫表示,在刑事赔付方面,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纵火罪还是火灾罪,都要承当刑事赔付责任。遭到财产损失的被害人,都可以向引起火警的责任人提出刑事赔付恳求。
侯志远表示,结合具体案情,假如火警未达到民事标准,被害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则刑事诉讼的形式索赔;假如达到民事标准,由个人通过在民事案件中提起民事附送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到损失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送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送刑事公益诉讼。
据悉,周垂坤还强调,依据侵权人导致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不同,具体的赔付数额及其估算方式也存在相应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在引起了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被害者可以索赔的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为医治和复健开支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障的,还应该赔付辅助用具费和残障赔付金;导致死亡的,还应该赔付殡葬费和死亡赔付金。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犯别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钱或则其他合理方法估算。
但仍需注意的是,通常来说,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后者即山火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则通常可以根据市场价钱估算下来,前者通常不表现为被害者的既有财产损失,因而通常难以依照市场价钱进行估算。周垂坤提示,“间接损失的估算包括费用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费用损失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额外费用开支,例如为了索赔而雇用律师的律师费。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比较复杂,是一种可预期获得的利益,例如被害者由于山火烧掉了自家木材而未能履行之前订立的木材买卖协议,这么被害者起初将木材出卖才能获得的利益就属于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