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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5-02-14 10:05:41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变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研究生教育变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变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变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强化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和规范我校的研究生指导班主任(以下简称“导师”)培训工作,保证导师培训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导师培训致力着力强化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进而促使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和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培训对象:我校全体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含校内研究生导师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以及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校外导师(含产业导师)。
第三条导师培训由导师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组成。岗前培训主要针对当初校内新增的研究生导师,日常培训针对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新政、教学管理、指导技巧、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方面。日常培训内容包括研究生教育政策策剖析、科学道德与校风建设宣讲、研究生培养经验介绍、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研讨等方面。
第五条所有新增导师必须出席中学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出席研究生招生。所有在岗导师每年起码出席一次日常培训,未出席日常培训的导师不得出席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施行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中学负责拟定导师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的总体规划,大学按照中学规划制订本年度培训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根据计划严格执行。当初培训工作结束后须上报培训总结,内容应包含培训整体情况介绍、培训疗效及图片资料等。
第七条大学是导师培训工作的主体,各大学应高度注重。大学举办的导师培训每年起码举办一次,要求本大学的全体在岗导师必须出席。学校对各大学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大学年末评价考评根据之一。
第八条导师培训要重视知识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研究生教育规律阐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可采取专题讲堂、政策剖析、经验交流、参观考察等方式。中学按照年度工作实际,由研究生院制订导师培训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以保障导师培训工作的顺利举办。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高度注重导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培训工作的举办不断提高年青导师的指导能力。
第十条研究生导师应按照要求按量出席培训,把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对导师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计入培训档案。如有特殊缘由不能出席培训的,须安排进行补训和重考。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医科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遵义医大学研究生指导班主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遵三院办发〔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