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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5-02-23 08:01:33作者:佚名
2024年长春市个人住房社保按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社保按揭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促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住房社保管理细则》《济南市住房社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住房社保按揭(以下简称住房社保按揭)是指以住房社保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社保的员工领取的定向用于订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新政性住款。
第三条北京住房社保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社保按揭管理及指导协调工作。经济南市住房社保管理委员会批准,社保中心委托符合申领社保业务的商业建行(以下简称受委托建行)补办住房社保按揭、结算和还清等有关业务。
第二章按揭条件
第四条申请住房社保按揭的欠款人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揭清偿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欠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完善住房社保制度,至按揭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社保不高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则已全部偿还住房社保按揭;
(三)具有合法的协议或合同,欠款人应是买房协议约定的产权人;
(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高于规定的比列;
(五)同意且还能以所购住房或社保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订购新建自住住房按揭的应由所买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按揭担保;
(六)符合国家新政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住房社保按揭应提供的材料
(一)订购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社保按揭应提供的材料
1.《济南住房社保按揭申请审批表》;
2.住房社保按揭谈话口供;
3.欠款人及共同欠款人住房社保缴存明细(凡在社保中心本部缴存社保的员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社保的员工需提供);
4.欠款人及参贷人村民、户口簿和共同还贷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买房协议;
7.欠款人已交付不高于规定比列买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
10.中国人民建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社保中心要求欠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订购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申请住房社保按揭应提供的材料
1.欠款人除应向受委托建行提供订购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卖方身分证、未申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2.根据《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房贷,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约定建行帐户的首付款证明。
(三)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社保按揭应提供的材料欠款人除应提供订购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除商品房买房协议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含)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农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开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欠款人已支付不高于规定比列盖房款有效凭据。
第三章按揭额度、期限、、还款形式
第六条个人住房社保按揭额度根据欠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估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异化个贷新政时按相关规定申领。住房社保按揭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述限额标准:
(一)住房社保按揭额度不低于住房社保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按揭限额。
(二)住房社保按揭额度不低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列,即不低于买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列)。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买房总价款以房子买卖网签协议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的,买房总价款以房子买卖网签协议价款与房子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三)住房社保按揭额度不低于按以下两个公式估算的最高限额。
公式一:住房社保按揭额度=(欠款人住房社保帐户余额+共同欠款人住房社保帐户余额)×15;
公式二:住房社保按揭额度=欠款人可贷额度+共同欠款人可贷额度
欠款人或共同欠款人社保可贷额度=本人社保月缴存基数(近来6个月正常缴存平均数)×12个月×贷款期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欠款人及共同欠款人社保缴存帐户必须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正常缴存帐户,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缴存时间≤1年0.3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