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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5-30 21:55:11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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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日,卫生部、国家乳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草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该《规范》分总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医师行为规范、护士行为规范、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其别人员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10章60条,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依照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别人员。指减去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别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循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循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弘扬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知法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病人,关怀生命。遵循医学伦理道德,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病人合法权益;尊重病人被救助的权力,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病人。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谈吐优雅,认真弘扬医疗服务承诺,强化与病人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禁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政自律,秉持医德。传承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求和非法收受病人赃物,不借助执业之便攫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类名义、形式给与的回扣、提成,不出席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侵吞、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别人冒领、套取提供便利;不违法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盗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升专业素质,诚实守信,抨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朋友间关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出席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脱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举办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牢靠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强化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升管理能力,依法承当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利,违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员工代表会议作用,推动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职工民主权力。
第十五条依循公正、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考、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强化赃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循国家采购新政,不违背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强化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构建完善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正竞争和学术创新,构建建立科学的人员考评、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惩处学术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于高效,严格自律,发挥垂范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守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智。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守临床诊治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合诊治技术和抗生素,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况,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把握人文医学知识,提升人文素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答案,对病人施行人文关爱,诚恳、耐心与病人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法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法签订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风波、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患和涉嫌伤害风波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抢救,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风波。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循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法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循抗生素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养,尊重关心爱惜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重视沟通,彰显人文关爱,维护病人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料、病情观察、协助诊治、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复健指导等护理职责,为病人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觉病人病况危难,应立刻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救治病危病人生命,应及时施行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觉医嘱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则临床诊治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根据要求及时确切、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法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服药,保障服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依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私自修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服药适合性初审职责。对服药不适合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则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服药或则服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抗生素使用选聘和病人服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式的解释说明,详细解答服药疑惑。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擅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法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检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治,施行人文关爱,尊重病人,保护病人隐私。
第四十条爱惜仪器设备,遵循各种操作规范,发觉病人的检测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开具检测、检验报告,提升确切率,不虚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觉检测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病人配合检测,耐心帮助病人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与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法买卖标本,攫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其别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员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营运。
第四十五条勤奋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把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清廉奉公,不谋谋利。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病人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循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便遗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强化诊所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便窃取、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勤俭节省,爱惜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举措,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病人提供安全整洁、舒适方便、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施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施行。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循本规范,同时搞好本单位的贯彻施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搞好本规范的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答案,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测。
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测。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施行,强化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施行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纳入医疗机构校准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评、医德考核和医师定期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比的重要根据。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犯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初评比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须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代办;须要给与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与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大夫。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但仍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依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乳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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