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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4-22 11:40:38作者:网络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关于报名身份条件的具体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以在司法部网站和苏州国家司法考试网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2015年应届毕业。
因普通高等学校作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5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还应具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延长学籍的证明。
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其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的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报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作出选择。
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考试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4、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5、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我市不受理报名。
(四)关于报名学历条件的具体要求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请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前,先行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不能取得对应查询结果的,报名人员应即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我省授权的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南京市上海路203号,相关认证信息可查阅http://www。
chsi。com。cn)。
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认证所需时间可能较长,请务必及时申请认证,以免延误成绩合格后资格申请。
2、凡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