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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6-22 08:30:05作者:佚名

法规名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顿号

/2020-07178

发布机构

省人力医保厅

统一编号

-2020-0013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47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告

发布日期

2020-10-29

法规正文

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依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职称制度变革的施行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施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强化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教学视频环球网校,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综合评审答题技巧,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职称制度变革的施行意见》等精神,制订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根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举办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施行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具、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平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公积金部门)负责全国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公积金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施行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施行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施行工作。

第五条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会同行住户管部门制订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省人力公积金部门会同行住户管部门研究制订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任命要求制订本单位职称评聘标准。各省和自主评聘单位的标准不得高于省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商会和自主评聘单位,要按照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性,拟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标准,构建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提升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订、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行业商会及用人单位等根据规定权限举办职称评审,应该申请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对成立单位负责,受成立单位监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或则专业成立,不得跨系列成立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根据专业大类成立,通常不成立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评委会分为中级、中级、初级评委会。

申请成立中级评委会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则专业为评委会成立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则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则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就能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一定数目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成立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目;

(五)制订以品德、业绩、能力为重点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评评价体系;

(六)具有举办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才能根据规定程序规范地举办评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际,明晰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立条件。

第八条评委会施行核打算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期满应该重新核打算案。

原则上根据省、市、县分别成立高、中、初级评委会。中级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由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核打算案,设在市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由相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打算案,设在市、县的中、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人力公积金部门核打算案。区域经济特色显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强的市或则行业,可以申请成立相应的中级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该为双数,按照工作须要设书记委员和副部长委员。根据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成立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多于25人,根据专业成立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多于11人。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多于13人,根据专业成立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多于7人。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原则上不多于17人,其中专家代表不多于7人。根据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成立的中级评委会和自主评聘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成员需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委会在举行评审大会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确因工作须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兼任副校长委员出席评审工作。

评委会委员聘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成立评委会专家库,建立专家选聘机制,广泛吸纳企业和行业商会学会的专家步入专家库。专家库推行备案制度,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中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备案,设在市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相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在市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分别由市、县人力公积金部门备案。

评委会专家库分组长委员库、副院长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主任及成员库,通常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约请省外专家出席。专家库总人数根据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构建,其中校长委员库、专业评议组主任库需3人以上,副校长委员库按实际抽取副校长委员数的3倍以上构建。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通常不多于总量的1/3,评审正中级职称的评委会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的专家通常不多于总量的1/3。

第十一条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平性,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则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才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职年纪并补办退职手续人员不再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中级评委会办公室要构建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地调入等人才中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申报初审

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该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则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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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该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职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出席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遭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出席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遭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出席职称评审,民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规被结案调查仍未立案的,不得申报出席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查证材料,经当地人力公积金部门初审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列内举办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评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公积金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公积金、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两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公积金、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两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四川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两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公积金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地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教学视频环球网校,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综合评审答题技巧,须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根据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但凡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则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才能申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通常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推行考核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商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中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舍弃申报。

第十八条全日制或成人教育大大专结业生,在本专业或相仿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期限,经考评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事业单位需有岗位空缺,通过竞聘方式进行。中中级职称推行全省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大专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编级职称;学院本科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学院专科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仿专业的工作期限可以相乘,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高级职称。

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度初定;根据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定。初定工作由厅处级单位或人力公积金部门,或经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授权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先出席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期限的,可以申报初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初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二十一条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3年内可以依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估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仿,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仿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一年制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后,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仿专业。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仿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仿专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脱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脱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列,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根据。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审工作通常每年举办一次。中级评委会在举行评审大会前,应向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由省人力公积金部门开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举行评审大会。设在设区市的中级评委会向当地人力公积金部门报告评审工作打算情况,并报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备案。高级评委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递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构建评委培训考评制度。举行评审会前,评委会办公室应对评委进行评价标准、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评,产生业绩档案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举办评审大会。评审大会由校长委员或则副校长委员主持,参加评审大会的专家人数不多于评委会人数的2/3。

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评审大会的评审专家总量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参加评审大会或则中途离会未出席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别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依据评审须要,评委会可以根据学科或则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主任通常由当年度评委会委员兼任。每位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主任或则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大会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评审大会结束时,由校长委员或主持评审大会的副校长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图章。

第三十条评审大会应该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参加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大会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评审大会推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通常不准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漏评审内容,不得擅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借助职务之便攫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推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兼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旁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则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平的,应该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觉上述情形的,应该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三条评审大会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法发觉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成立单位调查核对。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通常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发文公布。委托行业商会成立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行业商会发文公布。自主评聘单位由本单位公布任命结果。中级职称评审(评聘)结果由中级评委会办公室报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备案。

中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布和备案根据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该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及时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自主评聘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则确认。

从外地、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部队复员的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的确认由中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公积金部门初审后,递交相应评委会确认,确认通过后换发河南节电子证书。外地调入或省内跨市流动的中中级职称的确认由所在市或厅处级单位代办。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须要委托外地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由所在市人力公积金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统一代办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省不予认可。被派驻省内市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人事关系所在地人力公积金部门委托,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派驻外地的,由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委托,未经委托,所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在长三角生态红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给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第五章评审服务

第三十六条评委会成立单位应该构建职称评价服务、咨询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新政、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方便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创新评价方法,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自身特征,采取大会、视频、通讯等评审方法,通过实践操作、人机对话、面试答辩、业绩量化、成果展示、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提升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强化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动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及时维护全国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档案库,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推动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

第三十九条施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制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级职称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制做电子证书。中中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人力公积金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制做电子证书。以考代评的中中级职称,由市级人力公积金部门制做电子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自主评聘单位由单位制做聘书,根据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进行职称任命情况归集。

湖北政务服务网开通证书信息(自主评聘单位职务任命信息)专栏,提供网上查询、核验。

第六章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

第四十条构建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申报人通常应该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困局等标志性业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短缺等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中级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或常设评审组织采取一事一议、随到随评的办法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纳入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智计划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才能完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职称。

对组织抽调的援疆、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帮扶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高级或中级职称。

第四十二条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依照其学历、资历等,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工作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四十三条对常年在坚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注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期限要求。

第四十四条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专业技术人才国家职业资格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任命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任命证明,申报初一级职称。

第四十五条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我省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在生产一线具有精湛手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人力公积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测。全面施行随机监管制度,随机抽取检测单位,抽检结果公开。

被检测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该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测或则虚报、瞒报。

第四十七条完善职称评审复审机制。构建单位自查、行业督察、人力公积金部门会同行住户管部门重点调研制度,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评委会及其成立单位的评审工作进行抽验、巡查,按照日常工作中发觉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评委会制度建设、政策执行情况和评审结果等进行抽验复审。

第四十八条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强化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大跟踪预警,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评委会成立单位应该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条评委会成立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背评审工作纪律或借助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给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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