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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叶星海已采纳基本条件(2016年10月21日)

更新时间:2024-02-20 10:04:11作者:佚名

木叶星海

已采纳

基本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出席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录1,下同)或相仿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录1,下同)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专业考试条件: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仿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近日,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出席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仿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四、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台湾、澳门市民,可申请出席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考时应递交本人身分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期限证明。

香港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出席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席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另行拟定。

扩充资料:

依据《环保工程师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推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则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开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账簿。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批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做出批准决定。对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应该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做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第十六条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在有效时限内是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账簿,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