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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8-12 15:25:32作者:佚名
各县(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展变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高等中学:
教育部、国家发展变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以来,各地(校)建立教育乱收费整治机制,强化教育收费制度建设,深入举办监督检测,有效纾解和遏止了教育乱收费行为。而且某些地方和中学仍然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行为,营造清寂气正的教学环境,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国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清除范围
按照国家教育收费新政要求,结合我省群众关心反映的突出问题,明晰教育乱收费重点清除范围,提出规范教育收费的“十条限令”如下:
(一)禁止强制中学生订购平板笔记本或教育APP。禁止中小中学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学生订购平板笔记本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中学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中学生及父母缴纳任何费用。
(二)禁止违反中学生意愿强制出席课后服务。中高中课后服务坚持中学生及父母自愿原则,禁止中学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中学生自愿原则强制中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三)禁止对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事项进行收费。禁止中小中学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变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课件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班委行为,禁止以班委名义摊派缴纳以上费用。
(四)禁止私自筹建服务性收费项目。禁止中小中学、幼儿园私自筹建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学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五)禁止私自筹建代收费项目。中学缴纳衣服费等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中学生或中学生父母自愿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价差。
(六)禁止缴纳或变相缴纳转学费和赞助费。禁止中小中学、幼儿园缴纳或变相缴纳转学费四川发布教育收费10条禁令,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以及与招生投档挂钩的赞助费或筹款助杂费等。
(七)禁止缴纳或变相缴纳择校费。禁止缴纳择校费,禁止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缴纳择校费。
(八)禁止强制或则暗示中学生订购教辅软件或资料。禁止中小中学强制或则暗示中学生及父母订购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中学生自愿订购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中学教辅材料并申请中学代购的,中学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谋利。
(九)禁止非营利公办中学取得或转移办学利润。全面落实公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着力减少中学生入读公办中学的杂费负担。禁止非营利性公办中学通过各类形式从杂费收入等办学利润中取得利润、分配办学节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利润等行为。
(十)禁止公办中学收费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公办中学应严格依照有关新政规定,及时履行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报备程序,收费应严格执行备案标准,禁止出现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等行为。
二、加强新政宣传
各地、各校要创新宣传方法,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举办教育收费培训班、向中学领取提示函(信)、随投档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等方法,以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邮件、邮件等多种途径把各种教育收费新政、项目、标准宣讲到位,公开到位,做到父母知晓、学生晓得、社会明白。
教育厅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教育收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见附件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整理本地教育收费新政、标准和乱收费典型案例,于明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收费新政宣讲活动,向各级各种中学领取整治教育乱收费提醒函,将收费新政宣传到每一位老师。
三、加大取缔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非常是针对规范教育收费“十条限令”内容,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点监督核查。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测发觉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觉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举报、媒体爆光的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公办中学,将按相关规定通过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许可等方法加强处罚。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惩处不贷。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四川发布教育收费10条禁令,按照纪检监察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机制建设
各地要调整建立各级整治教育乱收费联席大会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教育乱收费举报渠道,融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咨询举报电话,以及设置收费举报专栏信箱等方法,接受社会的咨询和投诉,安排专人及时妥善处置,做好新政宣讲和咨询服务。建立督办查办机制,认真核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问题,举一反三,避免虚假整改,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各地要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构建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请各省(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中学将落实通知精神、开展自查自纠等工作情况以及《各级各种教育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1年9月30近日以即将文件报送教育厅财务管理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教育收费相关规定
附件2各级各种教育收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