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7 09:10:24作者:佚名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引导人们将诚信价值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期,四川省英山县人民法庭发布一起关于通过司法裁判来积极践行诚信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07年10月,淅川某居民小组时任主任张某及居民代表与王某签署承包荒山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金额、付款方法、承包期限等内容。协议签署后,王某即向该居民小组交付全部承包款。其后,王某经营、管理、使用该山地多年,申领了林权证等手续,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满是荆棘、石头、蒿草的荒山弄成了果园,旱灾的山坳里蓄起了水闸,当初不值一文的荒山弄成了福地,现该居民小组以违反居民意愿,越权分包为由,将张某、王某状告至法庭,恳请确认双方签署的承包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内乡县人民法官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签署的《承包荒山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本案中,内乡县某居民小组时任主任张某及居民代表与王某签署的承包荒山合同书,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早已实际履约十四年。在签署承包协议以后,王某即支付了全额承包款,说明双方当时协议签署及履行并未损害该居民小组的合法权益承包经营协议,该居民小组居民多年没有异议,直到近些年来出现风力发电补偿时出现争议,应视为居民知晓签署的承包荒山合同。该承包合同已履行六年以上,王某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涉案的《承包荒山合同》签订于2007年,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庭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控告的案件,对分包方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则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越权分包的,应该认定该承包协议为无效协议,并按照当事人的过失,确定其应承当的相应责任。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一年,或则虽未超过一年承包经营协议,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上诉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协议无效或则要求中止该承包协议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订立承包协议过程中的瑕疵,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双方刑事主体从事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奉行诚实,秉持承诺,故对上诉的诉求不予支持。公审后,上诉原告至徐州高级人民法庭,河南高级人民法庭维持原判,现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法律基本准则和法律规范,任何见利忘义,巧舌如簧的雄辩都是站不住脚的,更骗不过公正正义的法律。本案未因协议瑕疵而认定承包协议无效,而是结合协议目的、合同履行等诱因,认定违反居民意愿,越权分包诉讼理由不创立,该居民小组为获取超出协议预期的更大利益,违反协议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协议无效,即便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而对居民小组违反诚信的行为给与否定性评价,本案的审理依法保护了承包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推动诚实守信、严守契约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是一份有体温、有力量的公平裁定。
(杜明焦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