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4 16:11:05作者:佚名
为规范长江科技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升大专(以下简称自考)招生工作,保证长江科技大学2023年自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中学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23年普通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自考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学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长江科技大学2023年自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长江科技大学自考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
第三条长江科技大学自考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父母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中学概况
第四条大学名称:长江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1834
第五条办学地点:中学法定注册地为江苏省徐州市二七区航海东路94号,现已投入使用学校三个,分别是:南分校(南京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北分校(南京市二七区航海东路94号)、济源学校(浙江省平顶山市叶县大街东段666号)。自考中学生在南分校(南京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就读
第六条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专科院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中学创立自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黄河科技学院学费,主任由市长兼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招生新政、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中学招生办公室是中学组织和施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自考招生工作。
第九条中学纪律检测委员会及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施行全面监督。
第十条中学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则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中学按照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诱因制定自考招生专业及和招生计划,经校监事会研究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学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自考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中学招生信息网、学校陌陌公众号等渠道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中学将严格依照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自考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三条自考投档推行平行志愿录取,录取规则为“分数优先,遵守志愿,一轮录取”,即:根据该专业全体上线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之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次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中学,即向该校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英文、专业综合课目成绩排序。
退役学院生士兵免试自考录取办法:按照各联合考查组报送的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之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次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中学,即向该校录取。
第十四条投档结束后,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中学在本校官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投档结果。
中学按照经省教育考试院核打算案的投档考生清册填写投档通知书,经市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捐助新政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邮寄被投档考生。考生收到投档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中学官网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查证和确认,凭投档通知书并按中学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代办报到等手续。
第五章捐助与奖励
第十五条中学构建“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捐助工作体系,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家境经济困难中学生进行有效扶贫。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的捐助新政,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中学推行以下奖励和捐助举措: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捐助标准3300元)、国家助学按揭(最高可贷12000元)“励志成才学院生”评选(2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除享受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按揭、学费补偿按揭代偿等国家层面的捐助新政外,校区借助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捐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资金等,筹建校内优秀中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励志成才’大学生”、“王好君爱心助学金”、特困补助、“绿色通道”等捐助项目。
第六章结业及就业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大学根据培养计划对中学生进行培养,合格后颁授长江科技大学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专科结业生颁授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内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中学自考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新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中学自考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3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工科类专业15000元/生/年;理科类(含体育类)专业160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17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年/生。
第十九条中学生入学后黄河科技学院学费,中学根据新生入学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要求在三个月内对中学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觉中学生存在弄虚造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检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中学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新政相排斥,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新政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长江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