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5 08:02:45作者:佚名
1993年12月20日,欧共体大会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细则》,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共体国家开始推行一种在欧共体全部国家(到2004年5月1日,该欧共体已扩充到25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共体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共体商标申请。欧共体商标保护年限为六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年限为六年。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西欧联盟理事会,依据欧盟条约,非常是该条约第235条、根据法国委员会的建议、根据法国国会的意见、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须要通过构建一个运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国家市场同样条件的法国内部市场以推动整个欧盟经济活动的和协、持续、稳定的发展;鉴于构建这样一个市场并使其日渐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除了必须清除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构建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并且必须创造法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不管是商品制造和流通或服务的提供,能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顺利进行;鉴于此,在企业才能不考虑边境并用同一方法在整个欧盟内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手段中,商标最为合适;
通过注册欧共体商标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共体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共体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这对期盼在亚洲市场发展业务的企业来说要便捷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