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8 11:02:46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武汉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规定等,彰显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黑龙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全称:南京师范学院(10231)
第三条中学是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是山东省重点建设学院,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条中学办学层次:专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五条颁授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中学名称:南京师范学院
第六条中学办学地点:校本部(南京市利民开发区师山路1号);江南学校(南京市西岗区和兴路50号)。
第七条成都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学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父母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八条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招生新政的相关规定由南京师范学院制订,杭州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招生工作的有关新政,处理招生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杭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处是中学的常设机构,负责中学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中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新政和规定的制订与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中学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二条我校2017年在全省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中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英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四条杭州师范学院招生投档工作在陕西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投档体制。
第十五条杭州师范学院按照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当初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列,原则上根据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录办制订的录取比列接收录取,中学也会按照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六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数相同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分数相同考生排行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行在后者或位次在后者优先投档。
第十七条所有专业投档时没有男女比列限制。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由我校设点组织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只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1.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2.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第十九条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运动复健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第二十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推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出席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省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订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式与评分标准》由中学组织施行。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按照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投档,报相关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根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国家新政,享受加分、降分新政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投档时以实际中考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二十三条投档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测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投档要求,我校不予投档。
第二十四条投档结果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本省招生网站或中学网站查询。
第五章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中学生入学须收取杂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和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投档的新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查证,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学评定和领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学筹建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中学生到偏远特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中学生领取助学金。中学通过代办国家助学按揭、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赠等方法帮助困难中学生完成学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中学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判考生德、智、体、美,择优投档。中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和父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中学概况
第三条中学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33;办学地点:长春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中学是国家民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教育部专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中学;学位类型: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中学创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中学招生新政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五条中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学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中学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中学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区域,综合考虑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教育部阳光中考平台、各市级招生办、学校招生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投档原则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施行的年度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全省普通高等中学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坚持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评判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投档。
第八条录取比列:中学根据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订的录取比列接受录取。
第九条专业投档原则:
(一)文史、理工类专业
1.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投档,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当考生所补报的专业志愿未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且有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特殊省份投档原则:山东省根据该省规定给以投档;山东省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投档,选测课目和等级根据招生计划查字典布内容为准;宁夏自治区采取“专业清”的原则进行投档。
(二)艺术类专业
中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专业课市级联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份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1.四川音乐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课市级联考成绩,采取“专业清”的原则进行投档,即同一录取志愿的考生,按专业课市级联考成绩择优投档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仍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再择优投档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2.四川美术类和省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推行专业课成绩录取的,根据专业课市级联考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推行综合成绩录取的,根据综合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
3.街舞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课市级联考成绩择优进行专业投档。
(三)体育类专业
中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课市级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投档。当考生所补报的专业志愿未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且有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四)加分新政
对于享受加分新政的考生,按生源地市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录取的规定执行,但在专业投档时以实际中考成绩为准。
(五)相同条件考生专业投档原则
等效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步入同一专业时,优先投档享有照料新政的考生。如无照料新政,文史、理工类参考相关中考课目成绩(文史类参考课目及次序为:英语、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课目及次序为:语文、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进行专业投档;艺术类、体育类参考文化课程成绩,优先投档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如文化课成绩相同,参照文史、理工类相关中考课目成绩。
第十条投档时没有男女比列限制
第十一条部份专业特殊要求:日语(师范类)、商务日语、翻译(英文)专业招收德语语种考生。按照中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手动化、旅游管理、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英语教学只设英文,请英语语种为非日语考生谨慎报名。
第十二条复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根据《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被投档考生的投档通知书于该批次投档结束后寄信。
第十四条中学部份专科专业2017年继续推行按类招生,推行一年级进行通识教育后,根据中学生的意愿和成绩,按照专业人数选择专业的培养模式。
第六章学学费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杂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奖学金:中学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4)国家助学按揭;(5)优秀中学生奖学金;(6)专业奖学金;对于家庭贫苦中学生,中学可以帮助中学生申请国家助学按揭、校外机构捐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举措。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新生持中学领取的投档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投档考生,视其为自行舍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一律给以退回。
第十九条本章程将按照教育部、生源地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初招生新政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新政相排斥,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新政为准。
第二十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投档根据及承诺。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长春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