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6 20:08:40作者:佚名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崇府办字〔2021〕13号
关于印发《崇义县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县政府 研究同意,现将《崇义县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
(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依照执行。
石城县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标后监管,规范承建各 方的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 境,依据《崇义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政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 投资、奖补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公益性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排洪、 灌溉与排水、供水、蓄水、水环境整治、水土保持、水资源保
护等根据水利行业初验规范和标准初验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行业(专业)资质等级是指参与水 利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水 利行业行政主管核准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和相关人员无不良
行为诚信记录,施工企业按规定在本县注册分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自中标通知书 领取起至完工初验、移交完成止的工程施工和工程勘测(测)、
设计、监理服务等工作的监管。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关保证金收取、合同签署;
(二)项目备案;
(三)项目现场管理和承建各方的履约管理;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五)工程变更;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协议及管理人员的监管
第五条水利工程执行“双协议、 一承诺”制,建设单位与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承包协议》时, 一并签
订《廉政协议》《廉政承诺书》。协议管理主要要求:
(一)协议备案时间要求:施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设备(材料)采购协议10个工作日内,监理协议10工作 日内、勘察设计协议10工作日内送至县水利局代办协议备案手续。有补充、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必须在原协议签署后15日内完
成,并报县水利局批准、备案。
(二)协议内容要求:
1.按规定采用最新协议示范文本,协议专用条款、协议完
备,内容完整确切,无违背协议签署原则的条款和其他合同
正、副本的内容一致;
2.相关各方资质及等级与工程规模相符,无跨资质、超资
质、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发包问题;
3.直接委托项目的协议金额已按规定对预算审计价进行下 浮(上浮系数8%)。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标准、 安全和初验要求与设计文件(图纸)、批复文件、验收规程内
容一致;
4.法律容许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发包内容、范围符合规定要
求;
5.承包方派驻的约定人员满足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
条件;
6.协议变更管理要求:协议签署备案生效后,不得再签署 与政府立项及资金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和预算项目内容不一
致的补充合同。
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管理要求
(一)水利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该强化工程投资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直接委托项目要按设计和预算审计项目施工, 不得私自更改设计、扩大或则缩小工程量、偷工减料,工程量
增、减不能相抵,完工结算价不得超出协议价。
(二)水利工程对设计变更、设计方案调整和施工条件变 化等导致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报,后批,再施工”的原则,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预算造价(招标代 理)单位现场查明变更缘由,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 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南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强石城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崇府办字〔2020〕
76号)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工程计量、签证必须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 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记录等资料共同出席。各单位代表在 现场确认并会签有关护照单后(并附相关规格图、说明、影像
资料等),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并盖单位私章。
一经确认的护照单不得涂改,护照各方要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负全责,若结算初审单位进行现场复核发觉不相符时, 一
律以初审单位的推论为准,护照各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工程转包和违规发包管理要求
(一)协议生效后相关单位必须根据协议的约定,成立项
目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程建设内容。
(二)水利工程严禁转包,不得违规发包,如确需发包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水利行业部门法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直
接指定总包单位。
(三)工程转包和违规发包重点检测建设单位以下内容:
1.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行业(专业)资质条件的单位
或个人;
2.是否按规定履行分包程序;
3.是否设置违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4.是否分尸分包;
5.是否违背协议约定指定总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
(四)工程转包和违规发包重点检测施工单位以下内容:
1.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是否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方式或名义,直接或变
相转包、挂靠;
3.是否筹建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质检员、 专责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与单位建立劳动、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依照协议约定到岗履职,是否随
意变更人员,是否履行管理责任;
4.是否将工程违规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工程转包和违规发包重点检测监理单位以下内容:
1.是否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商场登记备案;
2.是否存在超资质、跨资质等级和转包、挂靠现象(检测
核实资质证书原件);
3.协议价钱是否高于成本,服务质量是否增加、服务内容 是否降低,是否存在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违反标准
规范规定现象;
4.是否按协议约定成立监理机构,派出的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劳动、社保、上岗护照等是否一致,是否按相关要求进
行人脸辨识登记备案;
5.是否存在违规发包;
6.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六)工程转包和违规发包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以下内
容:
1.是否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商场登记备案;
2.是否存在超资质、跨资质等级和转包、挂靠现象(检测
核实资质证书原件);
3.协议价钱是否高于成本,服务质量是否增加、服务内容 是否降低,是否存在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违反标准
规范规定现象;
4.协议约定人员(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与所在 单位的劳动、社保、注册证等是否一致,设计文件是否履行审
核、审定等会签制度,是否存在代签现象;
5.是否存在违规发包。
第八条水利工程对现场管理人员要求
(一)协议约定人员管理要求:协议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与所在单位派驻现场人员一致,按相关要求进行人脸识 别备案和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勘测、设计单位协议约定的主要
人员与设计文件会签人员一致。
(二)协议约定人员更换管理要求:签署协议后有关单位 主要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随便更换。特殊
情况必须更换时,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签约单位提出更换缘由、人员情况,经监理单位初审、
建设单位同意,报水利局批准;
2.协议约定人员更换必须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
到场履行移、接交手续;
3.接交人员的资格(专业)等级和管理经历不得高于移交
人员标准;
4.人员更换的比列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水利工程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标后监管坚持以协议履约监管为主线,重点对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价和进度等推行全过程监管; 根据“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主管部
门行政监督”的规定进行职责分工。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标后监管全面负责,根据项目
法人制要求,依法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配备相应
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施行全过程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管
理、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到水利局代办复工和质量监督备案手续,主
动接受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根椐相关协议检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 理人员是否与协议约定的人员一致,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 执行相应的考勤制度。施工期间定期检测上述人员是否存在违
规更换和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举措方案,在水利 工程复工前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举措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落
施行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初审工
程变更项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
程、关健工序和部位进行重点监控,检测、验收。
(六)对照监理规划、监理条例定期检测监理日记、监理 会议记录、现场检测(测量)记录、监理月报、整改通知单和
工作联系函等。
(七)工程变更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程序。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发 现违背协议约定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追究毁约责
任,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
设中必须按协议约定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行保证。主要职
责有: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技 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协议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
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二)根据协议约定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和建立岗位考勤、考核办法,
落实各项责任制。
(三)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依照工程的特征制订安全施工举措,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测,并做好安全检测记录。去除安全车祸隐
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车祸。
(四)水利工程项目不得转包,不得违规发包
(五)按规定出席监理会议、图纸会审,出席工程设计交 底,签发有关联系函,签收复工令和有关整改、停工通知单,
报送施工进度月报。
(六)组织工序、隐蔽、分部工程检测、自初验,出席阶
段初验、单位、单项工程验收和工程完工初验。
(七)按量支付农户薪水。
(八)完成完工资料搜集、整理、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归档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工程监理制要求
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投资等进行控制。主要职责有: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按 照监理协议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按水利部要 求配齐并考勤主要管理人员,严格按监理规划和监理条例举办
监理工作。监理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和发包。
(二)主持举办监理会议、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和技术举措,出席工程设计交底,签发复工令和有关整改、停
工通知单,签收有关联系函,报送监理月报。
(三)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严格执行见证采样送检制度,
出席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车祸调查处理和工程初验工作。
(四)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施行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当监理
责任。
(五)按相关协议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出席工程计量、
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数量降低的初审护照。
(六)按相关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出席工程进度和结算
款初审、签认和报送。
(七)主持工序、隐蔽和分部工程阶段初验,初审工程竣
工资料,出席单位、单项工程验收和工程完工初验。
(八)完成监理日记、例会记录、监理月报等相关资料整
理、归档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测、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 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要求,为工程提供勘测、设计技术服
务。勘测、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议约定成立相应技术服务机构,构建完善质
量保证体系,强化过程质量控制,建立文件的初审、会签批准
制度,及时提供相关成果,做好技术交底,并对相关成果负责。
(二)勘测设计技术服务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和发包。
(三)勘测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标
准和协议要求;
2.基本资料完整、准确、可靠,论证充分,估算成果正确;
3.勘测设计文件深度满足相应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质量满
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须要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按协议约定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准时出席监理会议、图纸 会审、工程设计交底,参与单位、单项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
工初验,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5.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把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 施工期间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变更设
计,开具相应设计资料;
6.参与勘测、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车祸剖析,并承当相应
的责任。
第十四条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政府性投资的水利工程项 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标后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安排有关股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并履行如下主
要监管职责:
(一)对建设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监管。
(二)对承建各方按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
(三)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发包等违规违法行为监管。
(四)对工程变更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监管。
(五)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落实工程
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约监管。
(六)对建设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单位按量
支付农户工薪水的监管。
(七)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质量监管要求
(一)水利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必须由监理(或建设单位) 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签发的任何设计文件和图纸,不能作
为即将施工的依椐。
(二)根椐协议、批准文件、设计质量标准规定,设计文 件、图纸、概预算部份须要履行初审、会签批准制度,并盖出
图专用章。
(三)各建筑物结构的设计和细部结构的设计合理,各项
子工程施工图、加工图、安装图正确。
(四)设计确定的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方式须要考虑施工 安全操作和防护,标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生 产安全车祸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 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提出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防治生产安全车祸的举措建议。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要求
水利项目主体工程主要有:土方工程、砌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管网工程、格网工程、生态护岸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其它工程等,按规定界定为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一)监管根据主要有: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 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经审批签发的设计文件、图纸和预算 审计报告、施工协议、监理协议、质量检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举措、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月进度报表、其它根据。
(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内容有:施工材料、施工 放样、水下工程、导流工程、安全防护工程、安全用电、隐蔽
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工程、主体工程和机械设备等。
(三)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要求
1.按照监管根据,检测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结合相应资料,
提出、记录存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
2.对发觉的通常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由监理单位(或建
设单位)组织及时解决处理,分清责任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建设单位制定 调查处理方案送审后,组织进行调查剖析,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按规定程序向水利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4.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相应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责令
整改到位;
5.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车祸,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死伤事
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及水利局报告。并采取举措避免车祸扩大,保护车祸现 场,妥善保管有关供词。接到报告的部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如实上报;
6.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车祸的调查、对车祸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根据标后监督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根椐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水利局对水利工程 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未履职(履约)或履职(履 约)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调 查、处理。并及时将毁约及处罚信息推送至南昌市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同时对标后监督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
在工程分包和承包中贪污、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金,没收行贿的
赃物,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
(一)建设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并处以罚
款:
1.提供虚假情况,套取资金和私自降低建设规模、降低技
术标准的;
2.不具备复工条件私自复工的;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尚未开
工的;
3.应招标项目未依法招标的;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
包单位或将工程分尸分包的;
4.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发包
等行为的;
5.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
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车祸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时限的。
(二)施工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没收违规 所得,处以罚金,对导致的损失给与赔付,情节严重者勒令停 业整治、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1.赶超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出售、出借资
质证书或则以其他方法容许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施工单位违背《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车祸隐患不 采取举措给以去除的;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 位,致使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车祸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时限的;
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因此
发生重大死伤车祸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则有其他不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的;
5.不履行义务或则拖延履行义务质保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三)监理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勒令整改,没收违规
所得,处以罚金,对导致的损失承当连带赔付责任;情节严重
者勒令歇业整治、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赶超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出售、出借资 质证书或则以其他方法容许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的 ·
FY₂
2.在工程建设中勾结、弄虚造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
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车祸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时限的;
4.私自更改设计图纸的;
5.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勘测、设计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没 收违规所得,处以罚金,对导致的损失承当连带赔付责任;情 节严重者勒令歇业整治、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赶超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出售、出借资 质证书或则以其他方法容许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测设计
业务的;
2.开具虚假勘测报告的;
3.违法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
的;
4.未按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安全标准设计的;
5.因勘测设计文件(图纸)质量诱因引起发生质量、安全
生产车祸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水利局工作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问责。
(一)在监管过程中推托和稀泥、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程
项目建设的。
(二)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索贿贪污的。
(三)插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正常经营
管理,推销材料、指定发包行为的。
(四)违背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的。
(五)对涉及本行业项目标后监管的案件未依法依规进行
处罚或处罚不到位的。
(六)县纪委、监委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七)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试行三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