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0 15:02:46作者:佚名
(国人部发〔2006〕10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强化通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通讯专业技术人员素养,经研究决定,在通讯营运领域构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施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通讯现代化建设须要,强化通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通讯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通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中级、中级和中级三个级别层次。中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形式评价。中级职业水平推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五条出席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负责拟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构建考试试卷库,施行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高级职业水平考试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测、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报考出席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通细则》和国家有关联通工作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报考出席通讯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二)高等高校通讯工程专业应届结业生。
第十二条报考出席通讯专业高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取得通讯工程学院本科学历,从事通讯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通讯工程学院大专学历,从事通讯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讯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通讯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通讯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讯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讯工程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讯工程专业工作期限相应降低2年。
第十三条通讯专业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讯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度出席通讯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取得通讯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联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讯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通讯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把握本专业通常性操作技术;
(三)才能解决通讯专业工作中的通常性技术问题;
(四)把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取得通讯专业高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外外联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讯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讯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外外通讯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就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路维护能力,还能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路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四)才能指导本专业中级技术人员和协助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通常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
第十七条取得通讯专业高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交换技术专业
1.熟悉电话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音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性,把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初验标准,对网路进行管理;
2.熟练使用各类命令更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类指令检测、修改局数据,才能迅速判定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类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举措;
3.才能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整修等,提出改进举措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二)传输与接入专业
1.熟练把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线缆与光纤的联接技术,才能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完工工程进行初验;
2.把握联通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规程;
3.才能借助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检测,根据其告警信息确切判定网路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施行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三)终端与业务专业
1.熟悉6PS营销组合诱因及其在联通产品中的应用,才能灵活运用通讯产品的差别化策略;
2.把握联通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联通消费行为剖析方式,拟定开拓联通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
3.熟练运用网路终端系统及网路管理支撑系统,为通讯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顾客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四)互联网技术专业
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网络设计、网络优化、计费系统,把握网路与信息安全技术;
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把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类网路的技术故障;
3.才能维护区域内的网路拓扑结构及网路组织,跟踪各类网路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举措与施行方案。
(五)设备环境专业
1.熟悉通讯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集中监控系统的网路技术、网络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
2.能依据现场采集数据,剖析电源、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觉问题排除故障;能对监控系统进行遥信遥控检查,把握系统冗余技术,能进行软件容错与确诊设计;
3.解决发电机组及大容量不间断电源(UPS)的疑难技术故障,处理机房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的复杂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取得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九条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推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委托相应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通讯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通讯专业活动中,因违背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通讯专业工作形成重大影响或导致经济损失的,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依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细则》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须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任命。
取得中级水平证书,可任命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水平证书,可任命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省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讯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台湾、澳门市民申请出席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考时应递交本人身分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大陆地区的专业人员出席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席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举办通讯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赔付,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通讯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则攫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并引起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施行办法
第一条通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创立通讯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新政。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创立通讯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撰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完善考试题库。
第三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邮电人才交流中心,承当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通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四条通讯专业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课目。初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实际工作岗位须要选择其二。
第五条通讯专业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通信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通信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方可取得通讯专业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报考出席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考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经考试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七条出席通讯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高校应届结业生,在报考时应递交就能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结业的有效护照(如中学生证等)和所在校区开具的应届结业生证明。
第八条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中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通讯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钱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开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