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3 21:08:30作者:佚名
重庆交通学院
学位论文抽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办法》(学位〔2014〕5号)及重庆市学位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沪建委高〔2018〕7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已授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查,以及中学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以下简称“学校抽查”)。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学位办和北京市学位办每年分别对上一学年已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查,抽查办法等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中学抽查由研究生院组织施行,与答辩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同步进行。研究生院也可按照具体情况举办专项抽查。
第五条中学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跟踪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延后或毕业转结业、在职攻读、同等学力、留中学生及上一年度国务院学位办或重庆市学位办抽查“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抽查。
第六条中学抽查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抽查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测量和导师、院系同意报批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第七条中学抽查的论文整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信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由大学组织复议后判断是否为“存在问题”论文。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被中学抽查的,抽查合格方可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博士论文需更改并由大学组织复议,复议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论文复议期间暂缓申请答辩。抽查结果超过8周(自论文抽查之日起算,寒假期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全部返回者,如已返回的意见无异议,经导师、学院同意,可步入答辩等后续流程,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结果出现不合格等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更改、完善论文,并经导师和大学初审后重新归档。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被中学抽查的,抽查结果不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后置条件(经过抽查程序且通过大学组织的论文评审即可步入答辩等后续流程)。若答辩后返回的抽查结果出现“不合格”情况,其正在进行的学位申请流程暂行终止,按要求更改建立论文且经导师与大学初审通过、重新归档后再行恢复;若论文作者已授予学位的,应责令完成论文更改并经导师和大学初审后重新归档,未在规定责令内完成的,本次学位申请与初审结果无效,已发的学位证书将给以收回。
第三章
问责办法
第十条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将在全校范围内给以公布,并由大学对其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第十一条在国务院学位办或北京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还将作出以下处理:
1.暂停导师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存在问题”论文篇数累计达3篇以上(含3篇)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2.根据6个/整篇扣减所在院(系)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3年执行;
3.学校对相关院(系)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并勒令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在中学抽查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暂停导师博士生招生资格2年,并根据2个/整篇扣减所在院(系)博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在中学抽查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暂停导师硕士生招生资格1年,并根据2个/整篇扣减所在院(系)硕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四条在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办及中学抽查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根据《上海交通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取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被中学抽查的博士学位论文根据本规定进行质量评价,不再出席校盲审和大学明审。被中学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仍需根据大学规定的评审流程和办法进行论文评审。
第十六条本办法为《上海交通学院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上海交通学院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上海交通学院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的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医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学院关于学位论文抽查的暂行规定》(沪交研〔2018〕6号)、《上海交通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暂行规定》(沪交研〔2018〕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