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7:09:44作者:佚名
广州市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民办义务教育中学施行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广州市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建立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本市义务教育民办中学(含属地订购学位和学位补助,也称“属地订购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等有关精神,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申请条件
符合《东莞市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施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及以下条件的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也称“申请人”),可选择父或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积分方”,通过积分入学方法,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园区)义务教育民办中学。具体条件为:
(一)年纪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
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中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估算至入学当初的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中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纪;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中学应届结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觉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口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深圳市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含台湾、澳门、台湾户口)。
(三)积分方条件
1.积分方是深圳市户口的,可直接按本方案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2.积分方是非广州市户口的,其中:
(1)积分方是中国境内非深圳市户口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积分方是港澳户口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市民居住证》;
(3)积分方是香港户口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市民居住证》或两年期的《台湾市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积分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证件、签证或永居许可等护照。
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新政的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含台湾、澳门、台湾户口)可根据相应入学新政执行。
第三条申请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法确定积分入学“申请镇街(园区)”,向该“申请镇街(园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其中“申请镇街(园区)”由相应部门按当初积分入学日程安排中的“资料审核”时间进行初审,如积分方的“申请镇街(园区)”在“资料审核”时间结束后发生变化的,不给以复核。具体初审标准见部门初审评分指引。
(一)积分方在正常参保状态下现医保交费所在的镇街(园区);
(二)积分方现收取个人所得税所在的镇街(园区);
(三)非深圳市户口积分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所在的镇街(园区);
(四)广州市户口的积分方现户口所在的镇街(园区);
(五)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申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申领不动产登记但已申领新建商品房买卖协议备案的住宅所在的镇街(园区)。
第四条积分项目
(一)工作原则。积分入学工作由省级统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街(园区)具体组织举办。积分项目依照“谁负责、谁初审、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初审、评分以及解释。
(二)积分根据。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后,按此积分方“在本市代办居住证期限”“在本市收取公积金期限”“在本市纳税情况”以及“在本市府邸情况”四个项目的情况估算积分。除“在本市府邸情况”可选用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府邸情况外,其他积分项目妈妈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三)积分项目和分值
1.在本市代办居住证期限
(1)积分方仍然是非广州市户口:按其在本市代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市民居住证》或《台湾市民居住证》的累计期限估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广州市代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期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估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市民居住证》或《台湾市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估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估算),积分估算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
(2)积分方仍然是广州市户口:以积分方的户口为根据,
按其入户广州的期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估算,积分估算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估算)。
(3)户口有调整的积分方(包括“原是非广州市户口,现为广州市户口”或“原是广州市户口,现为非深圳市户口”):本项目合计积分方在本市代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市民居住证》或《台湾市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期限以及在广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估算积分,积分估算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估算)。
2.在本市收取公积金期限
积分方在深圳市逐月收取的累计社会保险费期限(不含一次性交费期限),包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位险种收取1个月积0.3分。估算积分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
3.在本市纳税情况
以积分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广州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税金估算积分,个人所得税税金按税金入(退)库日期统计,以实缴(退)金额估算。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初申请积分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23年申请积分入学,以税金入(退)库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税金估算积分,以这种推。本项目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
(1)综合所得:积分方薪资、薪金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税金每满1元积0.005分。
(2)经营所得:积分方收取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金每满1元积0.005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始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收取月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深圳企业分配的月息、股息、红利而收取的月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金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扣缴:积分方收取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金每满1元积0.005分,收取财产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金每满1元积0.001分,碰巧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4.在本市府邸情况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申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申领不动产登记但已申领新建商品房买卖协议备案的住宅可积分。拥有多套自有府邸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有府邸参与积分,不叠加估算。
(1)自有府邸与申请地在同一镇街(园区),积20分;
(2)自有府邸与申请地不在同一镇街(园区),积10分。
(四)申请材料。积分入学推行网上报考,各积分项目需提供材料和具体操作见附件《东莞市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五条申办程序
(一)公布学位。各县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民办中学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初可提供积分入学的年级和学位供给数,向社会公布。
(二)网上报考。积分入学推行网上报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父母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统一招生平台”(也称“招生平台”),填写积分入学相关信息及上传旁证材料。具体报考时间以当初公布为准。报考时间结束后,招生平台手动关掉信息填写和报考功能。
(三)资料审核。报考工作结束后,招生平台将申请人父母补报的积分入学信息推送相应职能部门初审。初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网上报考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评分工作。具体日程安排以当初公布为准。
(四)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公布后,申请人父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核结果进行“网上确认”。审核结果“网上确认”后,申请人父母不能再对积分入学有关报考信息和审核结果进行更改或复核。
审核不通过或对积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父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复核指引提出复核,复核无误后再进行“网上确认”。申请人父母不按量进行复核和网上确认的,视为手动舍弃积分入学申请。复核过程除初审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
(五)志愿补报。“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申请人父母依据申请镇街(园区)提供的学位情况、志愿补报规则、录取规则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补报。
(六)积分公示。各县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多于7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行;如发觉有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七)学位安排。积分排行公布后,申请人父母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改志愿。积分公示期结束后,各县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积分和排行、申请人最终补报的志愿及学位供给情况,按公布的规则进行投档。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依次按申请人在“在本市申领居住证期限”“在本市收取医保期限”“在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府邸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四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依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投档。
第六条退学与升学
(一)申请人因其积分方服务地、自有府邸变化或其他诱因须要退学到其他义务教育民办中学就读,或申请积分入学未被投档须要再度申请的,须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入学申请期间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各初审部门按照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根据当初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
(二)已在深圳市民办中学就读(含属地订购服务)的申请人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广州市民办中学(含属地订购服务)的,须重新申请积分入学并按积分排行投档。
第七条申请人父母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递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导致不符合入学条件、无法申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当。其中,开学前被发觉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撤消其积分入学投档结果;开学后未能申领学籍的,撤消其投档结果;开学后发觉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入学资格的,在民办中学就读的,容许其完成该学期学业,学期结束后,中止其积分就读民办中学的资格,并在整个学段内不予受理该生积分入学申请;在公办中学就读的,取消其该学段属地订购服务资格。
第八条为确保本方案的公平、有效施行,各县街(园区)应该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创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施行,严肃取缔积分入学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广州市非户口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一)在本市申领居住证期限
1.积分方仍然是非深圳市户口:按其在本市代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市民居住证》或《台湾市民居住证》的累计期限估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广州市代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期限)。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市民居住证》或《台湾市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估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估算),积分估算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2.积分方仍然是广州市户口:以积分方的户口为根据,按其入户广州的期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估算,积分估算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3.户口有调整的积分方(包括“原是非广州市户口,现为广州市户口”或“原是广州市户口,现为非深圳市户口”):本项目合计积分方在本市代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市民居住证》或《台湾市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期限以及在广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估算积分,积分估算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
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估算
申请人父母在招生平台如实、准确录入积分方姓名和护照号码,不用上传身分证、户口本及居住证等合照。公安部门依据积分方姓名和身分证号码进行初审和评分。
(二)在本市收取公积金期限
积分方在广州市逐月收取的累计社会保险费期限(不含一次性交费期限),包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估算积分截至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初的4月30日。
每收取1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3分
申请人父母在招生平台上如实、准确录入积分方姓名和护照号码等信息,不用上传身分证或公积金卡相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积分方的姓名和身分证号码,按职能进行初审和评分。
(三)在本市纳税情况
以积分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广州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税金估算积分,个人所得税税金按税金入(退)库日期统计,以实缴(退)金额估算。本项目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
1.综合所得:积分方薪资、薪金所得、劳务酬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交的个人所得税。
碰巧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碰巧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2.经营所得:积分方收取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始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收取月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广州企业分配的月息、股息、红利而收取的月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扣缴:
收取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收取财产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金每满1元0.001分
碰巧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四)在本市府邸情况
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申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申领不动产登记但已申领新建商品房买卖协议备案的住宅。
自有府邸与申请地在同一镇街(园区)
20分
1.申请人在招生平台填写产权人(买房人)姓名和护照号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能初审评分。2.房产产权人(买房人)是积分方配偶,须一并上传能直接有效证明配偶关系的户籍本或离婚证相片。3.拥有多套自有府邸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有府邸参与积分,不叠加估算。
自有府邸与申请地不在同一镇街(园区)
10分
备注:
1.申请人父母须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因信息或材料不确切、不真实造成评分有误或被取消申请资格的,后果由申请人及其父母自行负责。
2.申请人父母在积分入学申请前认真阅读各初审部门制订的初审评分指引,详尽了解积分项目评分标准以及初审要求等。如有疑惑,请及时与初审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