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6 10:06:52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施行工作,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考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题管理、考试施行、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省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施行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施行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施行工作应该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守。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施行工作中,应该遵循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报考工作,处理报考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
(三)布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施行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
(四)指导监督举办电子试题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题(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订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风波处理工作预案;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则设区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则设区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的报考工作,处理报考中出现的问题;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四)监管电子试题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题(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订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风波处理工作预案;
(六)负责本考区考试施行,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负责电子试题传输、电子答题数据接收和纸质试题(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的工作人员应该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报考出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当初试卷命制、印刷和试题(答卷)运送、管理、监考、评卷、成绩管理等工作。
参与命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出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得组织或则出席社会机构考试培训工作。
第三章报考工作
第十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省统一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全程网上报考。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报考出席主观题考试。
第十一条司法部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公布考试报考条件、考试课目、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公告本辖区具体报考事项。
第十二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指导报考人员阅读司法部公告和报考地公告并承诺遵循相关规定,如实补报个人信息,并对其补报信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及时缴纳考试费。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审查报考人员网上补报的信息。对补报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事项的,给以一次性告知;对网上报考确有困难的人员,应该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逾期报考和缴费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填报。
第四章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辖区报考人数及分布等情况,在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设置考区。考区设置应该相对集中。设置、合并、变更考区的,应该报司法部确定。
第十六条考区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组织施行考试的保障工作机制,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交通便利,有标准化考点考场,网路、通讯、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构建;
(三)具备建立的考试安全体系,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有处置突发风波的应急保障能力;
(四)应试人员数目通常不高于三千人。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车祸或则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应该撤消考区,二年内不得设置考区。
第十七条考区可以设置若干考点;县以下不设考点。
考点设置,应该符合以便管理、设施健全、交通便利、环境优良等考试组织施行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考点筹建工作办公室,创立监考、技术、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试题(答卷)收发、封装、保管应该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场所。
第十九条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应该确保计算机、网络、电力、照明、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符合考试组织施行须要,具备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监控设施设备、防窥技术等条件,每位考场编排的应试人数通常为八十人。
第二十条纸笔考试考场设置,应该便捷应试人员答题,便捷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护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每位考场的应试人数通常应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的,编入尾考场;
(三)应试人员座位应该双人、单桌、单行排列,宽度为八十分米以上,初中课室、阶梯课室及其他有斜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四)考场内除统一规定的必备物品、文字说明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一条考点应该按照报考人数设置考场、备用考场及备用机位。
第二十二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与考点所在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签署考试服务合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会同合同方共同做好考试机、监考机的安装测试,网路和终端安全维护等工作,确保考生信息和考试数据安全。
第五章试卷试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化考试电子试卷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发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下载使用。
考试开始后,监考机、考试机严禁联接互联网,不得使用可联通储存介质等外接设备。考试结束后,监考机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并上传至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纸质试题使用标准试题袋封装。每袋根据三十份试题封装;尾考场根据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根据报考人员数目的百分之三配发封装。
第二十五条纸质试题应该于考试举办前五日内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于开考前四十八小时内,将纸质试题分发至考区。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于考试前一小时内将纸质试题分送至考点。
第二十六条纸质试题交接时,应该有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代办交接签收手续。接收人员应该逐袋清点,检测试题袋及密封是否完好;发觉安阳、散落、数量过剩等情况的,应该立刻逐级上报至司法部,同时采取安全保密举措。
接收纸质试题时,应该有保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纸质试题应该储存于经国家保密机关初验合格的保密室。
保密室推行二名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勤、双人双锁管理等制度。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填写值勤日志,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私自脱岗早退。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收回纸质试题并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三个月报司法部批准后销毁。
答卷由评卷单位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报经批准后组织销毁。须要保留的答卷,应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电子答题数据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保存。
第六章考试施行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施行期间应该构建工作机制,落实值勤及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区进行督考。
第三十条考点设总监考一人、副总监考若干人。适当配备流动监考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每位考场应该配备二名以上监考员,每场考试前随机确定。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降低四十人应降低配备一名监考员。
第三十一条督考人员、监考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考试前做好下述工作:
(一)成立考点考试工作办公室,筹建监考、技术、电力、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二)在考点设置显著标示;
(三)在考点的显眼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点规划警戒区域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在每位考场门外张贴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将座位号及对应的桌贴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或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
(七)测量计时挂钟、播音设备、计算机、防作弊设备和监控设施;
(八)对清除完毕的考场张贴封条;
(九)调试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在计算机化考试中,因为网路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诱因引起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延误,须要补时的,报总监考签字确认。确需启用备用考试机的,由监考员按规定进行调换。
第三十四条试题袋应该由二名以上监考员按规定时间在考场内当街启封。确需使用备用卷的,根据相关规定启用。
缺考人员的纸质试题(答卷)不得作为备用卷使用。
第三十五条答卷封装应该由二名以上监考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测确认,报总监考同意后立刻送至考区保密室。
第三十六条封装后的答卷袋,应该根据考点、考场次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考试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要求,将答卷送至评卷地。
备用卷应该与答卷一并送至评卷地。
第三十七条答卷返送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负责人带队,委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押运。运送时,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法和路线,途中确保对答卷的有效监控。
第三十八条考区或则考点发生试题(答卷)严重偷盗密、群体舞弊、试卷损毁严重等重大责任车祸和不可抗力等突发风波,须要延长或延后考试时间、暂停或则另行安排考试的,应该立刻启动应急预案,由司法部做出决定。
第七章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
司法部按照工作须要,创立年度评卷工作领导小组。
司法部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参与评卷工作。
第四十条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公布,考生自行查询并复印。
违纪人员的考试结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考、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统计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客观题考试成绩不进行分数核查,但应试人员出席考试无成绩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十日外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分数有异议的,应该在十五日内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
第四十三条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题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估算、合计和登陆是否有误。成绩核查后,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或公告通知申请人;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八章收费
第四十四条负责报考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规定向报考人员缴纳考试费。
考试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司法部和国家价钱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收费的规定,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在报考结束后二个月内上交考务费。
第四十六条各地缴纳的考试费,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开支项目和标准用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施行工作,不得侵吞或则侵吞。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则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考区考试组织施行工作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香港市民可以持香港市民居住证在台湾或则台湾、澳门考区出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的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或则参与报考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施行、试题试题管理、试卷评阅、成绩下发和分数核查等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考点监考人员、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规定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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