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3 10:08:55作者:佚名
总则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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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控技术发展,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预防环境污染,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技术新政。
1.2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则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形成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3本技术新政适用于垃圾从搜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定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5应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强化对垃圾形成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降低垃圾的形成。对早已形成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借助,避免污染环境。
1.6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借助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整治和借助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合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欠缺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合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法。严禁垃圾随便倾倒和无控制堆满。
1.7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强化垃圾处理设施的初验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1.8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样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手动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搜集和回收借助。
1.9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借助科学技术进步,要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强化技术集成,逐渐提升垃圾处理技术武器水平。
垃圾减量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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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限制过度包装,完善消费品包装物回收体系,降低一次性消费品形成的垃圾。
2.2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升煤气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降低矿渣垃圾形成量。
2.3鼓励净菜上市,降低卧室残余垃圾形成量。
垃圾综合借助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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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积极发展综合借助技术,鼓励举办对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胶等的回收借助,逐渐完善和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路。
3.2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借助和填埋二氧化碳回收借助,以及有机垃圾的低温厨余和需氧消化制沼气借助等。
3.3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借助过程中,要防止和控制二次污染。
四、垃圾搜集和运输
4.1积极举办垃圾分类搜集。垃圾分类搜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按照处理方法进行分类。
4.2垃圾搜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避免曝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搜集和运输形式。早日淘汰敞开式搜集和运输形式。
4.3结合资源回收和借助,强化对小件垃圾的搜集、运输和处理。
4.4严禁危险废物步入生活垃圾。逐渐完善独立系统,搜集、运输和处理废电瓶、日光灯头、杀虫剂容器等。
卫生填埋处理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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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
5.2卫生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严格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5.3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坝址,以利于减轻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5.4坝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渗形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举措。
5.5场内应推行雨水与废水分流,降低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形成量。
5.6设置渗沥水搜集系统,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废水处理系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底泥。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以降低处理量,减少处理负荷,推动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5.7应设置填埋二氧化碳导排系统,采取工程举措,避免填埋二氧化碳侧向迁移引起的安全车祸。尽可能对填埋二氧化碳进行回收和借助;对无法回收和无借助价值的,可将其导入处理后座放。
5.8填埋时应推行单元分层作业,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5.9填埋中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填埋二氧化碳。在卫生填埋场稳定曾经,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检测。
5.10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经检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农地进行适合的开发借助,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焚烧处理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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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高位热值低于5000kJ/kg、卫生填埋场地欠缺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6.2垃圾焚烧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严禁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6.3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高于850℃的条件下逗留不多于2秒。
6.4垃圾焚烧形成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借助,以降低热污染。
6.5垃圾焚烧应严格依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音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6.6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6.7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座放。
6.8垃圾焚烧形成的褐煤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回收借助或直接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褐煤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厨余处理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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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垃圾厨余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浓度小于40%的垃圾。鼓励在垃圾分类搜集的基础上进行低温厨余处理。
7.2低温厨余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气温在55℃以上保持5~7天。
7.3垃圾厨余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7.4垃圾厨余过程中形成的渗沥水可用于厨余物料水份调节。向外排放的,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7.5应采取举措对厨余过程中形成的恶臭进行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6厨余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强化厨余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查和控制。
7.7厨余过程中形成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