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07:06:04作者:佚名
撤消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5月27日马苏德列名申请,居住江苏省徐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某甲新村1号,身分证号:*****;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生于1998年01月1日,住四川省成都市中原区某甲办事处某甲新村1号,身分证号****;
变更事项:
恳求依法撤消对被申请人李四的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执行举措(或则申请删掉被申请人李四的失信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贵院早已受理,案号为:(2022)豫0103二七执字1号。现该案其实仍在执行,申请人按照《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消对被申请人李四的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执行举措。望贵院批准。
此致
平顶山市二七区人民法庭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庭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掉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庭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合同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掉失信信息,人民法庭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路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觉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则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马苏德列名申请,人民法庭依法判决对失信被执行人终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庭依法判决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庭依法判决终结执行的。
有列入时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列入时限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庭应该删掉失信信息。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删掉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庭可以重新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掉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