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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3-07 11:10:26作者:佚名
(2001年1月1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大会通过按照2005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大会《关于更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汕头人事网,结合泉州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人才市场择业求职汕头人事网,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急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引进,鼓励人才向特区急需发展的行业和部门流动。
第四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特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施行。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并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计划、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施行本细则。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门应为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人事行政部门应依法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特区人才市场供求状况,对特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布局和数目进行宏观调控、统筹规划。
第二章急聘人才
第六条用人单位急聘人才可以采取下述形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急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急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广告急聘;
(四)通过信息网路急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形式急聘。
第七条用人单位公开急聘人才,应该如实公布所急聘人才的数目、岗位、任职资格和待遇等条件,不得发布虚假急聘广告、作出虚假承诺。
第八条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急聘人才的,双方应该签署书面委托协议。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署书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并及时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急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人才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人才:
(一)从事国家绝密工作未满法定年限的;
(二)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年限,仍未届满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审查,仍未立案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别人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急聘人才,不得在人才原先身分、职务、单位所有制性质以及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限制应聘人员。
第三章人才应聘
第十三条人才求职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交流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人才应聘时,应该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分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离开原单位求职的人才,不得擅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漏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才,不得私自辞职应聘。
第四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互相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十八条筹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推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筹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举办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
(二)有十亿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证的专职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规范;
(五)才能独立享有刑事权力、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在本特区筹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该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筹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该向所在区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人事行政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或则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该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境外组织申请筹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申请人,应该依法代办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活动。
未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和出售。
第二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或则中止的,应该提早三三日按原审批程序代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述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应聘人才的咨询;
(三)代办人才求职登记,推荐人才;
(四)接受委托进行人才急聘活动;
(五)法律、法规准许的其他业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人事行政部门筹建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可以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外,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承当下述人才公共事务:
(一)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二)管理流动人员和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
(三)组织人才培训;
(四)进行人才素养测评;
(五)构建人才信息网路系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该公开业务内容和程序,依法从事中介活动。
第二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人才信息和广告,误导、误导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明知应聘人才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又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收费应该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举行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条举行人才交流会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符合举行者的业务范围或急聘需求;
(二)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三)有建立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举措。
第三十一条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举行人才交流会应该提早三十晚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出席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应该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有关手续,依法进行急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