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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3-13 16:11:08作者:佚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88号
各省、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变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湖南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实行人事制度变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降低的职能
负责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薪资统一领取的初审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2.将中级知识分子享受省二级医疗保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在杭的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职能交给各市部属单位承当。
3.将中级专家延长离退职年纪的审批职能,按党员管理权限,交给各省、各部门承当。
4.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资格审查,专家、留中学生和博士后的有关具体服务事宜浙江省人事编制网,各种培训教材的编撰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当。
二、主要职责
按照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国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施行;参与行政管理体制变革、机构变革和企业人事制度变革。
(二)研究制定全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新政;编制全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薪资计划;负责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薪资统一领取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国人才资源的统计和剖析;综合管理全国机关、事业单位薪水基金。
(三)综合管理全国国家公务员,研究建立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新政规定并组织施行,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新政举措;负责全国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变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实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对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检测监督;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负责归国来浙移居专家、留学人员的管理;负责实行博士后制度和博士后的管理。
(五)指导、协调全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新政并组织施行。
(六)负责全国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新政;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综合管理全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全国中等专业中学结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参与院校结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研究制订有关人员调配新政;完善和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七)综合管理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薪资福利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薪水、补贴、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变革;负责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离休人员待遇新政的拟定并检测落实;参与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变革。
(八)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嘉奖工作,研究拟定政府奖励制度;负责代办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嘉奖工作,初审市级系统的奖励嘉奖活动;主办省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九)负责全国士官退伍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安置新政,拟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施行。主办在杭省部属单位退伍士官的安置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国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省行政大学。
(十一)统一管理全国引进美国人才智力工作,管理协调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全国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主办县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省人事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全厅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测;负责重要大会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保密保卫和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综合代办信访、提案工作;研究制定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路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工作,组织施行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新政法规处
负责人事新政的综合督查,研究制定全国人事制度变革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草拟有关人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人事行政执法和人事专业普法工作,代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综合协调全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新政的修订建立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配套变革新政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指导企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工作,综合管理人事宣传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定全国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轮岗、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起诉、辞职解雇等施行办法并组织施行;综合管理全国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负责代办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嘉奖工作,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全省及省局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比工作,初审市级系统的奖励嘉奖活动;主办省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新政、办法并组织施行;负责全国中级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归国来浙移居专家、留学人员的管理协调及科研捐助工作;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变革工作,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实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研究制定全国各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管理协调全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的组织施行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辞职解雇等新政并组织施行。
(五)人才流动开发处
负责全国人才资源的规划、预测,管理协调人才流动与开发工作;发展、规范全国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制定有关人员调配新政,主办在杭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进抗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国中等专业中学结业生就业指导,参与院校结业生就业变革;综合管理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协议鉴证工作浙江省人事编制网,主办在杭的省部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协议鉴证;完善和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研究拟定人事争议仲裁管理办法并组织施行;负责处理在抗省部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主办有关省部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六)薪资福利与离退职处
研究制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资制度、津补助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施行;制定新录用人员、大大专结业生的定级待遇和调动人员、受赏罚人员的薪水待遇;研究制定教龄估算新政;负责监督市直单位统发薪水人员薪资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国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变革,初审省直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变革方案;研究建立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退休人员待遇新政并组织施行;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施行;研究制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福利的新政,管理市直机关的有关福利工作;参与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变革。
(七)培训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国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施行;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施行;制定省行政大学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并指导施行。
(八)士官退伍安置处
研究制定全国士官退伍安置的新政、措施和办法,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施行;负责复员士官的接收、培训工作以及有关经费的划拨与管理;负责复员士官随调(迁)家属的安置协调工作;主办省部队复员党员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职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厅综合计划处与省编委办综合处合署办公,不单独设置。
四、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厅级)
省外国专家局由人事厅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国国内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新政,统一管理全国国内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管理协调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全国出国(境)培训工作,制定出国(境)培训的新政,组织协调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和执行;负责与外国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完善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关系;主办省国际人才交流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人员编制
省人事厅机关编制为63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其中:部长1名,副局长4名;局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主任1名)。
厅机关离退职党员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