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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第一条附则

更新时间:2023-04-22 20:01:59作者:佚名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循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本法规定,搅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则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举措,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正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新政,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取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取缔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该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施行下述混淆行为,引人误觉得是别人商品或则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私自使用与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则近似的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_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_反弹琵琶法竞争

(二)私自使用别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艺名、艺名、译名等);

(三)私自使用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份、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觉得是别人商品或则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赃物或则其他手段行贿下述单位或则个人,以攫取交易机会或则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代办相关事务的单位或则个人;

(三)借助职权或则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则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形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则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该如实进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该如实进帐。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应该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并且,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牟取交易机会或则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误导、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施行下述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诈骗、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则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则容许别人使用先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反弹琵琶法竞争_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

(三)违背保密义务或则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披露、使用或则容许别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四)诬陷、引诱、帮助别人违犯保密义务或则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则容许别人使用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施行前款所列违规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视为侵害商业秘密。

第二人明知或则应知商业秘密权力人的职工、前职工或则其他单位、个人施行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则容许别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害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力人采取相应保密举措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述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则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晰,影响对奖;

(二)采用声称有奖或则故意让内定人员抽奖的误导形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中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亿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则欺骗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

第十二条经营者借助网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该遵循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则其他方法,施行下述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欺骗、欺骗、强迫用户更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施行不兼容;

(四)其他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测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述举措:

(一)步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测;

(二)寻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则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赃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建行帐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举措,应该向监督检测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举措,应该向设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测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测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该将查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监督检测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则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检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测部门举报,监督检测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测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则电子电邮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测部门应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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